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定期派出工作人员会同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理事会到施工现场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并做好施工过程监管情况记录。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发现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违法违规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设立举报信箱,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开展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等培训,建立农村建筑工匠数据库,并依法实行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档案包含宅基地用地、建设规划手续、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农村建筑工匠基本情况、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建房承诺书、施工过程监管情况、竣工验收情况、核实情况等资料。
来源:赣州人大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