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乡镇街道信息公开目录 > 段屋乡 > 法规文件

赣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二)

访问量:

  第二章  规划及宅基地管理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在村内公告不少于三十日,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农村住房建筑高度、体量、材料、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体现地域文化、传承赣南风貌特色。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是管理村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的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庄规划批准前,继续执行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安排农村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用地需求。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统建、多户联建和农民公寓等形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本地城镇居民最低保障住房面积标准。

  第十一条  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和天然林林地。

  第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进行住房建设:

  (一)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内;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三)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

  (四)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五)崩塌、滑坡威胁区,泥石流沟内及沟口,坡度大于二十五度且岩土体结构松散等需要削坡建房的地段;

  (六)公路建筑控制区;

  (七)铁路建筑限界范围;

  (八)架空电力线路、地下电缆、光缆保护区;

  (九)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

  (十)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行洪、泄洪通道,堤防和护堤地;(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住房建设区域。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的规定。农村住房建设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住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住房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一米。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督促已集中安置或者经批准异地新建住房的村民将原宅基地交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鼓励进城落户的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交还、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依法发展民宿、农家乐等乡村产业。农村住房改作生产经营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来源:赣州人大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