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乡镇街道信息公开目录 > 段屋乡 > 法规文件

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一)

访问量:

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22年12月5日赣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装饰装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物料装卸运输和堆放、园林绿化、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保洁、矿山开采、易产生扬尘的工业企业生产加工等活动以及土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综合防治,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综合考评,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机制,统筹协调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对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相关责任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工矿企业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城市道路保洁、取(弃)土场内作业以及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养护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装饰装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水运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和养护等工程施工,公路保洁和绿化作业,港口码头物料存储、装卸、运输、输送等环节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等易产生扬尘的工业企业生产加工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收储土地和矿山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确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通行时间。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被征收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区域内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生产经营等活动造成的扬尘污染,对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工作、生活等活动造成的扬尘污染,对污染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扬尘污染防治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宣传,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的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邮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扬尘污染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赣州人大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