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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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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开展建设项目扬尘污染评估,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及时足额支付;

  (三)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四)将扬尘污染防治内容纳入工程监理合同,监督监理单位按照合同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监理义务;

  (五)建立健全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检查机制,定期组织检查;

  (六)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进行临时绿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按照规定使用扬尘污染防治费用;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附近应当设置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主要控制措施、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依法自行组织施工的,应当履行与施工单位同等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二)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工序和环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硬质的围挡,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二百五十厘米,其他围挡的高度不得低于一百八十厘米;

  (二)施工工地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区和堆放区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并采取喷淋或者洒水等降尘措施;

  (三)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措施;

  (四)施工工地出口处应当设置洗车设施,车辆冲洗干净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五)实施土方开挖、材料切割等作业,应当采取洒水、喷雾、密闭等措施;

  (六)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七)城区内的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逐步禁止施工现场砂浆搅拌;

  (八)对工程材料、砂石、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处理,在工地内堆放的,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者防尘布,配合定期喷洒粉尘抑制剂、洒水等措施,防止风蚀起尘;

  (九)施工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标准的密目式防尘网,拆除防尘网的,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十)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清理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公路、河道工程施工的围挡等防治措施按照相关行业规范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对已回填的沟槽,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绿化作业土壤不得直接堆放在道路路面,栽种土、弃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二)挖掘树穴不能及时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洒水、覆盖等防尘措施;

  (三)绿地、绿化带内的裸土应当覆盖,树池、花坛、绿化带等覆土不得高于边沿;

  (四)三千平方米以上成片绿化建设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围挡,在施工工地出口内侧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第十六条 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时,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防风抑尘设备,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需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淋。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搅拌楼整体封闭,上料、配料、输送廊道、搅拌等生产过程实行封闭运行,定期对粉料仓收尘装置维护保养;

  (二)硬化出入口及场区地面,并加强清扫、洒水,设置罐车专用清洗设施;

  (三)预拌混凝土罐车安装防止水泥浆撒漏接料装置,干混砂浆运输车和砂浆储罐安装除尘装置。

  第十八条 装卸和运输渣土、砂石、土方、灰浆、垃圾、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装卸和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安装限速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

  (二)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和速度行驶;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应当在出土现场和渣土堆场配备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运输车辆的保洁、装卸的验收工作;

  (四)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不得超载,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物料的堆场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贮存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对堆场场地、路面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二)堆场周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

  (三)根据物料类别采取充分覆盖、喷淋、围挡或者绿化等防尘抑尘措施。

  露天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防尘措施;输送物料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按照道路保洁的有关规定进行作业,在干燥以及容易产生扬尘的气象条件下,增加城市主要道路的洒水次数;城市主要道路推广使用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采用专人清扫道路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旅游景区、广场、停车场、车站、码头、公园、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一条 矿山开采应当采取分区作业,在凿岩区、石料装卸区和加工区采取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设置废石、废渣、泥土等专门存放地,并应当围挡、配备防风抑尘网等设施,施工便道采取清扫、洒水、喷淋等措施。

  从事石材加工等活动,应当设置封闭车间,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进行绿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

  (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人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公共用地、河道堤防范围内的,由相关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

  (五)空闲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二十三条 家具生产、竹木加工等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抑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来源:赣州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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