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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于都县农业产业振兴信贷通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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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府办发〔202031 

 

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于都县农业产业振兴信贷通工作方案》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于都县农业产业振兴信贷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316


于都县农业产业振兴信贷通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和赣州重要讲话精神,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实施,助推我县农业产业升级发展,根据《赣州市农业产业振兴信贷通工作方案》(赣市府办字202019)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设立风险缓释基金,按照1:8的担保比例,撬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农业产业振兴信贷通贷款,支持县内有农业产业发展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边缘户和非贫困农户以及获得认定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新型农业市场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产业。

二、实施原则

(一)政府引导:以市县两级政府设立风险缓释基金和县政府贴息的方式,引导信贷投向农业产业领域。

(二)市场运作:遵循金融规律,坚持市场化运作,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合理安排信贷资金促进农业产业发展。 

(三)部门联动:发挥部门合力,争取金融资源支持,引导贷款用途合规,畅通政银企信息互通与合作渠道。

(四)风险可控: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引导贷款资金使用合规,合理分担贷款损失。

三、贷款对象

(一)农户:县内有农业产业发展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边缘户和非贫困农户。其中,非贫困农户为:一般农户、种养大户和县外引进的职业菜农。本类贷款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银行信贷准入条件,以户为贷款单位;

2.借款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周岁;

3.资信状况良好,借款人及配偶无不良贷款余额、无不良担保余额、无恶意拖欠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4.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贷款用途符合政策规定。

(二)农业市场经营主体:县内的获得认定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新型农业市场经营主体。其中,新型农业市场经营主体为:无财政惠农信贷通等财政担保类信贷通贷款余额的农业种养殖、加工、销售、运输企业,农民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观光休闲农业经营组织,家庭农场。本类贷款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农业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符合银行信贷准入条件;

2.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实际运营1年(含)以上,生产经营稳定,发展潜力较大,有稳定的还款来源;

3.资信状况良好,申请贷款时无不良贷款余额、无不良担保余额、无恶意拖欠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4.贷款用途符合政策规定。

四、贷款用途

农业产业振兴信贷通重点支持:蔬菜、脐橙、油茶三大主导产业和特色水果、茶叶、白莲、中药材、特色水产、禽蛋等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粮食生产、家禽家畜养殖产业发展,农业一二三产融合、农产品加工、农产品冷链物流、农产品贸易、休闲农业发展。不得用于从事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资、洗钱、欺诈、赌博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非法活动,不得用于购置不动产或投资房地产、股市、期市、债券等。

五、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贴息、还款付息方式

(一)贷款额度:1-500万元。具体授信额度由银行机构根据各类贷款对象的产业发展资金需求、承贷能力和授信管理要求等评定。

1.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边缘户的最高授信额度为5万元/户;

2.未达到种养大户条件的一般农户、县外引进的职业菜农的最高授信额度为10万元/户;

3.种养大户的最高授信额度为30万元/户;

4.新型农业市场经营主体的最高授信额度为300万元/户;

5.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最高授信额度为500万元/户。

(二)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具体由银行机构根据产业生产经营周期确定,贷款期间内可循环用信;其中:1年(含)以内期限贷款的续贷、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原贷款期限,1年(不含)—5年(含)期贷款的续贷、展期期限累计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三)贷款利率:

1.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边缘户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发布的LPR贷款利率;

2.非贫困户:1年(含)以内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最新发布的LPR贷款利率加点不高于100个基点,1年(不含)—5年(含)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发布的LPR贷款利率加点不高于200个基点;

3.农业市场经营主体:1年(含)以内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最新发布的LPR贷款利率加点不高于50个基点,1年(不含)—5年(含)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发布的LPR贷款利率加点不高于100个基点。

(四)还款方式:借款人到期一次性还本,按月付息。

(五)财政贴息:县级财政按季贴息。借款人按月先行支付贷款利息,县级财政根据每季度贷款发放和贷款展期情况,审核拨付财政补贴。

1.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参照产业扶贫信贷通政策,由县级财政给予100%贴息;

2.贫困边缘户和非贫困农户贷款:由县级财政给予50%贴息;

3.农业市场经营主体贷款:由县级财政给予30%贴息。

六、风险分担机制

风险缓释基金保障按《赣州市农业产业振兴信贷通工作方案》执行。

七、主要合作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都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于都支行、邮储银行于都支行于都农商银行赣州银行于都支行为主要合作银行鼓励其他银行机构参与。

八、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农户和市场经营主体提出贷款申请(填写推荐表,详见附表12),交由村、乡镇审核后,由乡镇农综站汇总至县农业农村局。

(二)资格审核公示: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联合县扶贫办、县林业局、县果茶局、县财政局对贷款对象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在县乡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将联审确认意见及名单推送至合作银行,并将贷款申请(推荐表)反馈至基层站所,由基层站所通知贷款申请对象,申请对象凭推荐表自主对接银行。

(三)贷款审批发放:合作银行机构收到贷款申请和联审确认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前调查、审查;资料齐全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出具审批意见,明确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偿还方式等;贷款审批完结后,2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根据借款人用款意愿发放贷款。其中新型农业市场经营主体和农业产业龙头企业贷款报领导小组审批。

(四)贷款报备: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后,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至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报备。

(五)贷后监管;合作银行与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做好贷后资金用途监管,确保借款人将贷款用于农业产业发展;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指导借款人合理规划产业发展,提升生产经营能力。

(六)到期还款;贷款到期前30天内,合作银行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借款人做好到期还款提示;借款人要严格按合同要求履行到期还款义务。

九、组织保障

成立县农业产业振兴信贷通工作推进组,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金融工作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林业局、县果业局、人民银行于都县支行、赣州银保监分局于都监管组、各合作银行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各乡镇分管同志为成员,共同推进农业产业振兴信贷通工作。县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和督导协调等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合作银行安排一名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市贷款指导计划确定我县贷款发放计划;牵头做好贷款对象的资格审核、公示;制定贷后资金用途监管办法,联合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局根据市出台的不良贷款代偿办法细化我县操作细则;牵头开展贷后资金用途监管;牵头做好不良贷款代偿审核等工作,做好代偿、追偿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财政贴息、县级代偿资金的筹集、拨付;与县农业农村局、县金融工作局根据市出台的不良贷款代偿办法细化我县操作细则,与县农业农村局共同做好不良贷款代偿审核。

(三)县林业局、县果茶局:负责指导农户和农业企业发展农林果产业;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做好发展林业、果业的贷款对象资格审查、公示和贷后资金用途监管等。

   (四)县扶贫办:负责贫困户和贫困边缘户认定,定期向合作银行提供和更新名单;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做好贫困户、贫困边缘户的贷款资格审查、公示和贷后资金用途监管等。

(五)县金融工作局: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激励驻县各银行机构积极参与,优化金融服务,加大贷款投放;与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根据市出台的不良贷款代偿办法细化我县操作细则。

(六)人民银行于都县支行:向上级行争取扶贫再贷款、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倾斜,支持我县法人银行降低资金成本,加大贷款投放力度。

(七)赣州银保监分局于都监管组:提高农业产业振兴信贷通不良率容忍度,引导合作银行优化内部尽职免责考核制度和贷款业务流程,支持合作银行加大贷款投放。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乡镇农业产业振兴信贷通工作推进组,统筹推动本乡镇农业产业振兴信贷通工作,组织驻村干部、村委会共同做好贷后资金用途监管和不良贷款追偿工作。

(九)合作银行:合理安排资金规模,加大农业产业振兴信贷通放款力度;完善内部尽职免责考核制度,对银行授信人员发放农业产业振兴信贷通实行尽职免责考核;牵头做好贷后资金用途监管和不良贷款追偿。

十、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