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养老机构以及从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十张以上的机构。
(三)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托养等服务的房屋、场地设施等。
(四)居家养老服务,是指通过上门、远程支持等方式,为老年人在其住所内提供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服务及其他支持性服务。
(五)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的助餐、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服务及其他支持性服务。
(六)机构养老服务,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的长期照护、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及其他支持性服务。
(七)居住区,是指以居民步行五分钟可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划分的范围;一般由支路以上级城市道路或者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五千至一万二千人(约一千五百套至四千套住宅),配建社区服务设施的地区。
(八)嵌入式养老机构,是指在社区就近就便为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短期托养以及日间照料、居家上门等综合性服务的小型养老机构。
(九)特殊困难老年人,是指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空巢、留守等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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