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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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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的养老服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开展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服务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无偿或者以成本价委托社会力量运营。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居家老年人的需求,推动实现下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

(一)合理布局助餐点,采取集中供餐、配送到户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依托嵌入式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采取上门服务、日间托养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三)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访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接收和处理老年人的紧急呼叫,为老年人提供协助联系救援等服务

(五)利用社区文化、体育、教育、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活动,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文化服务;

(六)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鼓励养老机构利用自有设施和服务资源面向居家老年人开展居家社区养老延伸服务。

鼓励家政、物业等企业发挥自身优势,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养老服务。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依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

第二十四条  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配备与养老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规范服务流程,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接受服务对象、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家庭照护床位。

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能力的机构和社会组织为失能老年人的家庭照顾者提供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等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二十六条  支持为老年人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适老性产品安装、康复辅助器具配备和使用指导、智慧养老相关硬件和软件安装使用等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巡访制度,对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空巢、留守等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定期进行巡访,了解其生活状况,提供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及时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开展邻里互助、亲友相助等互助性养老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与高龄老年人结对帮扶,提供关爱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闲置的校舍、集体用房、民房等资源,在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因地制宜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建立健全经费保障和运营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社区(村)、家庭延伸,完善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乡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常见病诊治、康复护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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