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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章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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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章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完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扶持政策,建立健全以职业教育为主体,应用型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相衔接,学历和职业培训并重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体系。

鼓励、支持高等校、职业校(含技工学校)和养老服务培训机构设置老年服务与管理、康复治疗、护理学、健康管理、应用心理学、康复辅助器具应用与服务、社会工作与管理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

对在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达到本省有关规定年限的高等校、职业校(含技工校)毕业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入职奖励或者补贴。

     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培训基地,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关部门定期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水平。

第五十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改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依法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定期安排健康检查。

第五十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掌握养老服务知识和职业技能,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谩骂、侮辱、虐待、殴打老年人;

(二)偷盗、骗取、强行索要或者故意损毁老年人的财物;

(三)泄露老年人的隐私;

(四)诱导、欺骗老年人消费和投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养老护理员市场工资价位信息,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合理确定养老护理员的薪酬。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市场工资水平监测。

第五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与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聘用的医师、护士、医技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制度,其在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医疗机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十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社会工作者岗位或者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支持专业社会工作者和高等学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第五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离校一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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