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七章 扶持与保障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状况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中百分之五十五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鼓励村民委员会将村集体经济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满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定期发布购买服务清单,确定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内容和标准,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机制。
第五十九条 公益性养老机构在建设和运营方面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下列费用减免:
(一)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施工管理费等建设配套费用;
(三)按照最低限减半收取有关经营性服务收费;
(四)水、电、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互联网等费用按照居民生活类、非居民类价格从低执行,免收或者减半收取有关初装费;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减免费用。
经营性的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费用减免,享受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按照最低限收取有关经营性服务收费。
第六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相应的建设、运营补贴。
第六十一条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吸纳符合条件对象参加就业见习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符合条件的自主创办养老服务企业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六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融资支持,创新抵押担保方式,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信托计划等金融服务。
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提供适宜老年人实际需求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补贴保险费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养老服务信息资源,建立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机制,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供给信息对接、信息查询、政策咨询、网上办事等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开发和推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集成市场和社会资源,促进供需对接,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健康管理、服务预约、安全监测等服务。
养老服务综合平台和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应当优化界面交互、内容朗读、操作提示、语音辅助等功能,推广应用符合老年人需求特点的智能技术服务。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高龄津贴制度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合老年人需求的产品,推动适老化智能产品开发、应用。
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养老慈善事业,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
建立健全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回馈制度,保障有良好养老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在本人积累的志愿服务时长内可以优先获得志愿服务权益。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第六十七条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时间;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可以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赡养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可以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或者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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