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于都县岭下水库供水工程临时占用
土地补偿方案》
近日,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于都县岭下水库供水工程临时占用土地补偿方案》的通知(于府办发〔2022〕年7号),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县岭下水库供水工程项目(包括供水管道和水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江西省政府令214号)和《于都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主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于府字〔2016〕1号)等文件精神,参照《于都县思源大道及周边地块 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于都县岭下水库工程果树、零星经济林木补偿标准》,结合该工程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于都县岭下水库供水工程临时占用土地补偿方案》共分为4个部分:
1. 征收原则
坚持依法占用、实事求是、合理补偿的原则,把公开、公平、公正贯穿土地临时占用全过程,保障土地和房屋占用户的合法权 益,促进供水工程建设工作和谐快速推进。
2. 工作机制与职责
(1) 成立领导小组:
名称:于都县岭下水库供水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下属办公室:于县雩山水务有限公司
负责事项:土地临时占用工作的组织指导、方案制定、跟踪调度、检查考核和征收补偿资金及工作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等;负责与供水管网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的沟通和联系,全面履行各项协调服务职能。
(2)实行属地管理、包干负责制
原则:属地管理;
利村乡为辖区内的土地临时占用第一责任主体,负责土地和房屋临时占用的具体实施;并按县政府制定的于都县岭下水库供水工程临时占用土地工作方案,由利村乡将资金划拨到被征地的集体或个人。
3. 管道线路施工中临时占用土地的补偿标准
(1)管道施工中涉及林地的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为 100元/年/亩。
(2)管道施工中涉及荒山、荒坡、荒滩(简称“三荒地”) 的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为300元/年/亩。
(3)管道施工中涉及菜地和水田、旱地、鱼塘、水库、山 塘其他临时用地:综合补偿标准为500元/年/亩。
(4)青苗补偿标准:耕地400元/年/亩、菜地1000元/年/ 亩、鱼塘2500元/年/亩、人工种植经济林3800元/年/亩,其它林 无补偿,山上林木归权属人所有;其它地面附着物、构筑物按实 际清查数额和评估金额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支付。
(5)果园补偿标准:水田500元/年/亩、旱地500元/年/亩、 其它100元/年/亩;脐橙类已挂果50元/株、未挂果3元/株、当 年果30元/株,其它类已挂果50元/株、未挂果3*5邙株、当年果 30元/株(1.果园用水池,按100元Ai?补偿;饮用水管、果园用 抗旱管5元/米、药管3元/米、滴管12元/株。2.果树每亩55株 封顶)。
(6)土地复垦条件: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复垦后,经乡(镇) 政府、村委会验收合格后交付原用地者使用,如遇耕地确实无法 复垦的,按所占地类征地补偿标准与“三荒地”征地补偿标准的差 额一次性补偿,占用道路、排水沟等公共基础设施,由项目施工 单位负责及时予以修复.
(7)管道施工中涉及高价值附着物补偿:所涉坟墓、大棚、 果园、名贵树木(如遇保护树种按程序依法报批)等构(建)筑 物、地面附着物由所在乡镇、村组及项目施工单位现场清点后, 参照县岭下水库供水工程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政策解读渠道:于都县贡江镇长征大道6号 于都县水利局
联系电话:0797-6221745
解读专员:于都县水利局人秘股 汤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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