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县城管局 > 法规文件 > 法规

于都县城市管理局首次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访问量:
于都县城市管理局首次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1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 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 年 9 月通过,国务院令第 641 号)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2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 年 9 月通过,国务院令第 641 号)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3
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不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 年 6 月通过,国务院令第 198 号,2019 年 3 月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4 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的处罚。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改正后免予警告和罚款。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电线杆、树木、住宅楼道上以及其他未经批准的场所书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5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改正后免予警告和罚款。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组织强制拆除,对非经营性行为,处 1000 元以下罚款,但对个人的罚款不超过 200 元;对经营性行为,处 2500 元以下罚款。
6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道路的处罚。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的。改正后免予警告和罚款。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扫保洁道路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 20 元至 100 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 5 元罚款。
环境卫生专业队伍不按规定时间清运垃圾粪便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每车次 20元罚款;达不到日产日清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每车 20 元至 100 元罚款。
7 收费公共厕所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处罚。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改正后免予警告和罚款。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收费公共厕所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者处以 10 元至 50 元罚款。
8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的处罚。 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改正后免予警告和罚款。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9 号)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赣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 68号)第十九条:“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的,依照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责令改正并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