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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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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行为,以及与安全生产行为相关的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

第三条 安全生产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方针,坚持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相统一,加强安全现状分析和风险评估,促进安全生产技术的进步和安全文化建设,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第四条 国家实行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的分级负责制度,强化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职责。

第五条 国家支持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技术改造和安全设备更新,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最终责任。其他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对本部门或者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管责任、生产责任和事故责任。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任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和管理措施,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准备和应急救援准备,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安全生产规划和标准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建设安全生产的目标和任务,并按照规划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情况,制定行业安全生产规划和技术标准。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和备案制度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等特种工艺、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需要安全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技术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对达到立案条件的安全生产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和应急预案,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加强生产现场和劳动保护,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六章 安全事故及其应急救援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处理,吸取教训、查找原因、分析成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在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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