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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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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统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合法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

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

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是指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谁主管谁负责” “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使用单位负责、专业部门管理、安全监督部门监督的特种设备管理工作机制和安全责任体系(特种设备管理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 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直属、全资、控股、代管、管理的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七条公司总部、分部和各级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安全职责,并列入安全责任清单。

第八条公司总部相关部门职责

(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评价与考核工作;组织制订公司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件调查处理。

(二)设备、建设、营销、后勤、水新、产业等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本专业特种设备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和标准;

组织开展本专业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作业风险管控等工作;

组织或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整改措施;组织或参与本专业特种设备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与调查。

(三)发展、财务、人资、物资、科技等保障部门:发展、财务、人资等部门,负责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为特种设备安全提供相关保障和支持;物资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组织安排特种设备采购实施;科技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技术标准管理和环保监督管理。

第九条省公司级单位相关部门职责

(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执行国家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细化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机制,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评价与考核;

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二)设备、建设、营销、后勤、产业等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公司特种设备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和标准,细化本专业相关管理和技术要求,组织开展本专业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作业风险管控等工作;组织本专业特种设备信息化及特种设备台账、技术档案管理工作;组织或配合开展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整改措施;组织或参与本专业特种设备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调查。

(三)发展、财务、人资、物资、科技等保障部门:发展、财务、人资等部门,负责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为特种设备安全提供相关保障和支持;物资部门负责组织供应商资质审核,并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组织特种设备采购和报废处置等工作;科技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技术标准管理和环保监督管理。

第十条地市(县)级单位相关部门职责

(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执行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细化本单位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机制;监督开展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应急演练等专项教育活动;督促专业管理部门应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完善特种设备台账(附件2)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附件3);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与评价;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二)运检、建设、营销、后勤等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上级特种设备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和标准,细化本专业相关管理和技术要求,组织开展特种设备节能与环保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组织或参与本专业特种设备交接、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审批与验收工作;组织开展本专业范围内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作业风险管控等工作;组织制定或审批本专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计划并督促实施;组织或配合开展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组织实施本专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取证与审核;应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动态完善本专业特种设备台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组织或参与本专业特种设备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调查。

(三)发展、财务、人资、物资等保障部门:发展、财务、人资等部门,负责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为特种设备安全提供相关保障和支持;物资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组织特种设备采购、到货交接等工作。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技术支撑单位(电科院)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课题的研究;推广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和环保新技术;协助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协助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日常监督管理;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分析。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职责

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全过程安全管理,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落实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部署要求,建立并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预警、作业管控等工作;按照公司机构编制和岗位管理规定,明确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配备相应的特种设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并及时更新维护;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接受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测计划、安全附件定期校验计划、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及年度培训计划;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质审核,确保相关人员持证上岗;制定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特种设备安全事件,配合事件调查处理。

第三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类别、品种、用途、数量等情况,配备适当数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并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应按期复审。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聘用合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从事相应工作,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人员信息变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台账信息的更新。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和作业技能。离岗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进行实际操作考核,并经确认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复印件或电子证照),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特种设备购置与租赁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购置或租赁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购置或租赁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得租赁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第十九条各相关单位应与特种设备共用、承租、对外租赁等业务相关方,签订安全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以及应遵守的安全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合同约定的, 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组织审查特种设备生产厂家(含代理商)、 出租单位资质,购置或租赁特种设备的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应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第二十三条进口的特种设备应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经检验合格,其随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相关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采用统一编码,施行实物 ID管理, 实现特种设备安全信息跟踪与追溯。

第二十五条公司鼓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及相关责任单位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第五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维修单位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的资质及其相关人员资质进行审核确认,并核查其提供的相应设备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报告的合规性。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或在工程服务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并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手续必须经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专业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等业务应执行国家、行业颁发的相关规定、规程和技术标准。在公司电力生产场所从事以上作业,还应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进行改造、维修,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章特种设备使用

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的使用、检查、试验等,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并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节能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需要设置时)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二)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制度。

(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锅炉能效测试申请实施管理制度。

(四)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六)特种设备购置、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等管理制度。

(七)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八)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九)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设备运行特点等,制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设备运行参数、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相应记录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二)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改造或维修技术文件和资料。

(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四)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五)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六)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七)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 向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并在取得证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特种设备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管理台账。登记标志应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环境、场所,设置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并置于易于引起人员注意的位置。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确保特种设备使用环境符合有关规定,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应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其他特种设备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检查项目、内容以及维护保养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

法律对维护保养单位有专门资质要求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选择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维护保养。

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电梯制造单位进行,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第四十五条锅炉以及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做好锅炉水(介)质、压力容器水质的处理和监测工作,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第四十六条复杂程度高、危险系数大的特种设备作业项目,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组织开展现场勘察,编制操作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本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在运行变电站、临近带电线路等风险较高的区域作业时,应提前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保持安全距离,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将特种设备可靠接地,并增设专责监护人对特种设备作业进行全过程监护。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九条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新使用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 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第七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第五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检验、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

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于每年年底前由特种设备专业管理部门制定下一年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计划,并组织实施。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检验检测后,使用单位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台账,并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五十三条移动式(流动式)特种设备,如果无法返回使用登记地进行定期检验检测的,可以在异地(指不在使用登记地)进行。检验检测后,使用单位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检验报告(复印件)报送使用登记机关。

第五十四条定期检验检测完成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组织进行特种设备管路连接、密封、附件(含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等)和内件安装、试运行等工作,并且对其安全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合格时,使用单位应按照检验检测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隐患或能耗严重超标时,使用单位应立即停用该特种设备,专业管理部门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直至检验检测合格方可恢复使用。

第八章特种设备停用、报废

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及以上或重新启用、报废,应经本单位特种设备专业管理部门审批后,到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录入特种设备管理台账。

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停用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在明显的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定期维护保养。

第五十八条停用的特种设备需重新启用,使用单位应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检测有效期的,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九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十条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通过检验或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

第九章应急救援与处置

第六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配合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第六十四条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特种设备安全时,使用单位应立即疏散、撤离有关人员,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章安全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六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分级管控原则。各级单位应将特种设备纳入安全监督检查范畴,根据上级部署或年度工作安排,通过安全巡查、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安全性评价等方式,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全面开展安全检查,对下级单位特种设备开展安全督查。

第六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把特种设备登记与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验检测、作业人员资格、设备及人员信息台帐、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措施落实等作为安全检查重点,及时查找存在的隐患、缺陷和问题,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第六十七条各级单位应将客运索道、锅炉、高压压力容器与管道、大型起重机械、载人电梯或升降机等高安全风险特种设备,以及特种设备数量多、提供公众服务的下级单位,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对象。

第六十八条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规范行为或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报告。

第六十九条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评价考核的责任部门,负责对本单位专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和考核。

第七十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事件)的考核和处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有关条款和其他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十一章附

第七十一条高架绝缘斗臂车、汽车起重机、货运索道等未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具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可参照本办法,纳入公司内部管理。汽车起重机司机和起重机械司索、地面操作、遥控操作人员,应经用人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