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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于都县推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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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于都县委办公室 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于都县推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于都县推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于都县委办公室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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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推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

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28号)文件精神,突出打响长征文化品牌,着力推动于都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将于都打造成全国著名的红色旅游目的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县内“食、宿、行、游、购、娱”旅游要素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包括旅游景区(点)开发、文化旅游项目、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商品开发与旅游购物、特色民宿、特色旅游餐饮及提供文化旅游服务的企业或个人等政府认定的企业、个人和项目(旅游地产及项目内旅游地产部分除外)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同一企业或个人、同一项目已享受国家、省、市、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本办法同类政策。本政策与县级其他政策重复或类同的,不重复享受,可按最高标准享受。

第三条  以下情形不享受扶持奖励政策:

不符合全县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的项目;未达到生态环保要求的项目;未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生安全事故的项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经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奖补的项目。

二、旅游项目扶持政策

第四条  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及旅游配套项目用地依法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取得。

第五条 旅游生态景观用地,可采取租赁或流转的方式取得,乡村旅游(乡村旅游点、民宿)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可采取租赁、承包、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项目可按征收或租赁成本价缴纳租金;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在未改变原土地用途和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现用途管理。

第六条 旅游配套项目用地(主要指游客服务中心等不可分割、不对外销售的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旅游商住开发用地(主要指用于项目中可分割、对外销售的商住建设用地),根据县域地块等级的基准地价按照市场因素适当上浮一定比例挂牌供地。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旅游公共设施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的方式供给。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乡用地分类中“其他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第八条  鼓励乡(镇)、村和企业高起点编制乡村旅游规划。乡(镇)、村和企业提前向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提出规划编制申请,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乡(镇)、村、企业依法依规选定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评审通过后,给予编制经费60%补助,村级补助不超过5万元,乡(镇)和企业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我县中小微文旅企业加入“文旅贷”名录库,加大对中小微文化和旅游企业金融扶持力度。对符合“创业信贷通”“小微信贷通”“财农信贷通”等信贷支持条件的文旅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LPR最高上浮不超过30%。鼓励驻县金融机构指定业务部门开展文旅专项服务,合理增加文旅行业有效信贷供给。

三、文旅要素保障扶持政策

第十条  对新建旅游厕所的,设计方案提前报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按照8万元/座、5万元/座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第十一条  鼓励在旅游集散中心、景区(点)新建停车场、新安装充电桩,其设计方案提前报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的,新建生态停车场1000m2以上的,按照大巴车位3000/个、小型车位1000/个予以补贴;新安装60千瓦以上功率的直流充电桩(快充桩)的,按照3000/个予以补贴。

第十二条  对酒店升级改造进行分级奖励,其设计方案经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且按设计方案建成营业的,达三星级标准且酒店房间数50间以上的,超过间数一次性给予5000/间补贴;达四星级标准且酒店房间数100间以上的,超过间数一次性给予7000/间补贴;达五星级标准且酒店房间数120间以上的,超过间数一次性给予10000/间补贴。

第十三条  支持民宿发展。民宿办证由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文广旅、公安、市监、消防、住建、卫健等行业主管部门,在符合相关办证的前提下,开通审批绿色通道,通过联勘联审方式予以支持。民宿房间达3个(含)以上,且证照齐全的,给予5000/间补贴;经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特色民宿的,给予6000/间补贴。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红培基地建设。项目建成后被评为市级红培基地,运营满一年且年度累计接待1万人以上的,按照项目建设经费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五条鼓励市级(含)以上各类协会、民间组织到我县组织开展各类赛事、研讨会、创作、展览等文旅活动,提前报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一次性组织100人以上且入住于都星级旅游饭店(或绿色旅游饭店、办证民宿)1晚(含)以上的,凭有效证明给予每人次奖励50元。

第十六条  在旅游集散中心、景区(点)及周边投资经营旅游购物场所,店内以销售于都特产、文创产品等旅游商品为主,商店店招及店内风格装饰体现于都文化旅游元素,各类经营许可证照齐全,正常运营满6个月后,经营面积100m2200m2的,奖励5万元;经营面积达200m2(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

第十七条  对县内餐饮企业自主研发的特色宴席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特色宴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鼓励有独立店面的本地特色餐饮、小吃等业态发展,凡被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或商务部门认定为县级特色餐饮、特色小吃店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

第十八条 对不低于10人的文化演出队伍、演艺经济组织等团体,在县内景区(点)演出于都地方戏、非遗演出或红色文艺节目一年达50场(含)以上的,且每场正式表演时间30分钟以上,经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

第十九条 旅游车队购买旅游大巴新车10台以上,且车辆统一印制于都长征文化logo等标志,20座(含)以下的,给予每台车1万元补助;2149座的,给予每台车1.5万元的补助;50座(含)以上的,给予每台车2万元的补助,每家旅游车队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条  对旅游商品、文创产品研发,获得国家、省、市文旅部门表彰或奖励的,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二十一条 鼓励文艺作品创作。对结合于都特色文化创作的歌曲、舞蹈、小品、戏剧等文艺作品的,由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定后,予以0.3万元1万元奖励;创作作品用于常态化舞台商演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二十二条  鼓励非遗进景区、街区。在景区、街区常态化进行非遗产品(食品、文创产品、演艺等)开发利用的,每个项目给予1万元补助。在景区建设展示、培训、体验和销售为一体的我县有关非遗项目传习所,按传习所建设标准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建设补助,正常运营的第二年开始给予每年1万元的运营补助。

第二十三条  对由各乡(镇)或旅游企业牵头组织主办,利用当地民俗和特色自然资源,举办旅游节庆或文旅商贸消费活动,提前报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按举办规模、影响力大小给予5万元10万元补助,全县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设立企业上台阶奖。文化旅游企业经营期间,对年纳税额1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文旅企业,每年一次性奖励企业15万元。

四、品牌创建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对新创评以下旅游品牌的景区(点),予以一次性奖励:

国家5A4A3A旅游景区,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

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国家级工业(含工业遗产)旅游基地、省级工业(含工业遗产)旅游示范基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村)、省级乡村旅游重点镇(村),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江西“风景独好”旅游名景区、名镇(村) ,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江西省5A4A3A级乡村旅游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江西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奖励2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对新创评以下品牌旅游饭店、民宿、旅行社,予以一次性奖励:

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甲级、乙级、丙级民宿,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集聚区,分别奖励创建主体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

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全国“百强”、省内“十强”旅行社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五、营销引客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对县内文旅企业参加由文旅部门组织的旅游交易会、旅游商品博览会、招商推介会等展会活动并独立布置展台(摊位)的,其设计方案及展销产品提前报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的,按活动规模大小及企业展销成本予以0.5万元3万元补助,每个展会活动限补1次。

第二十八条  鼓励县内文旅企业在省外举办专场文化旅游推介活动,活动方案提前报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的,按照活动规模及影响力大小予以5万元20万元补助。

第二十九条  引客入于旅游团队奖励。

(一)奖励条件

旅行社组织县外游客来于都旅游,入住于都星级旅游饭店(或绿色旅游饭店、办证民宿)不少于1晚(含),参观游览2个(含)以上景区(点)(须包含1个(含)以上收费景区(点)或项目)。

(二)奖励标准

1普通团队奖励。单团人数不少于20人(含)的,按10/人给予奖励;观看《长征第一渡》演出的,增加20/人奖励。多日游的,每增加住宿一晚增加10/人奖励。同等情况下,组织境外(含港澳台)游客团的,在此基础上额外增加30/人奖励。

2旅游专列、自驾团队奖励。一次性组织旅游专列或同日同向车次(须抵达于都站或于都北站)游客团队299(含)以上按60/人给予奖励;一次性组织自驾游团队15()以上且游客人数100(含)以上,按50/人给予奖励。观看《长征第一渡》演出的,增加20/人奖励。同等情况下,组织境外游客团,在此基础上额外增加60/人奖励。

3地接奖励。旅行社接待引客入于旅游团队,年度累计接待旅游团队300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达到500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等情况下,接待境外游客团,在此基础上额外增加3万元奖励。

4贡献奖。引客入于团队年度累计总量为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上和5万人以上的,授予“于都县旅游产业发展突出贡献奖”,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5万元、35万元和50万元。

5普通团队奖励和旅游专列、自驾团队奖励不重复享受,地接奖励与团队奖、贡献奖不重复享受。对县级以上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免门票游客,执行相关政策,不享受游客人次奖励,可计算年度累计总人数参与评选贡献奖。

第三十条  引客入于红培研学团队奖励。

(一)奖励条件

引进县外红培团队在于都住宿不少于2晚(含),参观学习不少于3个(含)县级以上(含)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教育培训基地,每天组织不少于1次(含)课程教学,并在于都长征大剧院观演学习。

引进县外研学团队在于都住宿不少于1晚(含),参观学习不少于2个(含)县级以上(含)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并在于都长征大剧院观演学习。

(二)奖励标准

1团队奖励。

1)引进县外红培团队单团人数不少于30人(含)的,按30/人给予奖励;一次性组织299人(含)以上的专列(包列)团队(须抵达于都站或于都北站),按80/人给予奖励。每增加住宿1晚,增加10/人奖励。同等情况下,如为境外(含港澳台)学员团,在此基础上额外增加30/人奖励。

2)引进县外红色研学团队单团人数不少于30人(含)的,按20/人给予奖励;一次性组织299人(含)以上的专列(包列)团队(须抵达于都站或于都北站),按40/人给予奖励;一次性组织包车团队299人(含)以上,按30/人给予奖励。每增加住宿1晚,增加10/人奖励。同等情况下,如为境外(含港澳台)学员团,在此基础上额外增加20/人奖励。

2地接奖励。红培研学机构(基地),年度累计接待引客入于红培团队、红色研学团队分别达到1000人(含)、200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分别达到3000人(含)、500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累计接待境外引客入于红培团队1000人(含)、红色研学团队200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分别达到3000人(含)、500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每年同一家红培研学机构(基地)或旅行社最多申报2次。

3突出贡献奖励。年度累计组织引客入于红培团队3000人(含)、红色研学团队500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分别达到6000人(含)、1000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分别达到10000人(含)、2000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累计组织境外红培团队1000人(含)、红色研学团队300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分别达到3000人(含)、5000人(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2万元。每年同一家红培研学机构(基地)或旅行社最多申报2次。

4地接奖励与团队奖、突出贡献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一条  旅游团队奖励和红培研学团队奖励不可重复申报,每年安排引客入于奖励资金800万元,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发放,发完即止。

第三十二条  鼓励新媒体宣传。对在抖音、微信(视频号)、快手、B站、小红书、腾讯视频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于都文旅宣传内容的原创短视频予以奖励,单条视频播放数50万以上且点赞量1万以上的奖励1000元(同一内容视频发布在不同平台的上,按最高级别媒体的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单个帐号粉丝量10万以上,内容垂直在文旅领域,一年发布 10条(含)以上于都文化旅游宣传内容的原创短视频,每条视频播放数20万以上且点赞量5000以上的,每个帐号奖励3万元。全年安排奖励资金50万元,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发放,发完即止。

六、人才扶持政策

第三十三条对新考取全国高级导游、中级导游、初级导游资格证书,并与县内旅行社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

第三十四条对在于都县内从事导游(讲解)工作并获得国家、省、市级文旅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的优秀导游(讲解员),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对于都县内文旅行业其他从业人员,获得国家、省、市级文旅部门或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授予的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0.2万元、0.1万元奖励。

第三十五条  旅游企业、乡(镇)培养旅游景区(点)驻点讲解员,经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考核取得讲解员证并在县内工作满一年后,按0.3万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六条  非遗传承人在文旅融合中积极开展非遗传承工作。对我县新入选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传承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0.3万元。

七、申报程序及资金来源

第三十七条 具体申报材料及程序由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发布,详见《于都县推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申报要求。申报者应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若发现申报情况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伪造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还将列入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并取消三年各项专项奖励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申报文旅企业、个人发生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有重大负面影响投诉等任何一种情况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第三十九条  奖励资金拨付。在惠企通平台申请奖励的,通过相关单位“惠企资金池”便捷操作,及时兑现。涉及奖励晋级的,补给级差部分奖励。县财政局负责定期对以上奖励资金进行核拨,县审计局负责监督

第四十条  对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八、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于都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2024510日起施行。《于都县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奖励办法》(于办字〔202145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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