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省委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县关于深入推进“5313”行动计划、科技创新赋能行动的有关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第一动力作用,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范围及标准
(一)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1.加快创新企业梯度培育。对2024年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科技统计报表》和汇算清缴中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研发项目等指标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并在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上开展了技术交易合同登记的,属规模以上企业的,由县财政每年补助10万元,补助三年,共30万元;属规模以下企业的,由县财政每年补助10万元,补助两年,共20万元。对当年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并通过市、县两级审核但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万元培育补助,待认定成功后,在高企补助资金中扣除,每家企业限申报补助一次。对获国家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备案表》、研发辅助账、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软件著作等资料),由县财政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领军入库企业、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2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以上补助就高不就低,跨梯次企业差额部分补齐补助。对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000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推动企业研发投入扩面增量。对规范建立研发费用分账表的规模以上企业,根据上年度实际发生并上报的研发费用数,由县财政每年给予一定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和统计(财务)人员补助,并推荐申报市级研发投入持续引导项目。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对建立规范的研发费用台账,并在统计云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研发报表的企业给予补助,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全县前20名且正增长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补助;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增幅全县前20名且连续两年研发经费支出15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补助。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对于研发费用台账齐全,包括研发费用会计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提供企业研发项目立项书或计划书、结题报告、专利证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备案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等资料并积极配合工作的企业统计(财务)人员,由县财政给予300元/季度补助。
3.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纺织服装、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型材料、富硒等重点产业,围绕影响制约产业链安全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或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颠覆性创新技术,每年选取不超过2个项目,以“定向组织”或“揭榜挂帅”方式,鼓励链主企业、重点企业、重大创新平台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龙头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组织开展科技攻关,由县财政给予最高每项50万元支持,在县级科技计划项目中分两期拨付,项目合同书签订生效后拨付60%,评估通过后拨付40%,企业研发项目总经费不低于立项经费的4倍。
(二)加强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
4.鼓励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组建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通过验收后再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并优先支持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新获批组建的省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由县财政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获批组建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申报上述创新平台但未批准组建的,给予5万元的申报补助,其获批组建后在一次性补助资金中扣除,每家企业限申报补助一次。
5.推动创新平台提质增效。对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国家、省、市级上述创新平台,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6.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载体,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7.支持中小企业设备更新换代。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软硬件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且已竣工投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软硬件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申报当年有效期内的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照软硬件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本条款与国家、省、市级层面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
8.支持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根据我县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5313”行动计划,围绕尖端产品创制、概念产品试制、紧缺产品研制等中试需求,建立服务产业发展的中试基地,让更多科技成果走出实验室、加速产业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园区、科技领军企业、社会资本在我县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投入运营后,在县级科技计划项目中给予倾斜支持。对经市级认定的中试基地,每年根据实际服务性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20万元。
9.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计划。对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带成果在于都创办、领办科技企业,以及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引进重大科技成果,消化吸收并实现产业化,择优按科技成果小试、中试等不同环节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对企业运用新技术提升产品品质或者开发新产品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择优按照每个项目给予科研开发团队10万元一次性补助,其中主要完成人奖金分配比例不少于50%。
10.加大科技成果补助力度。积极引导和支持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对登记为省级科技成果的,当年给予企业5万元/项一次性补助,并积极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每个企业所获补助不超过2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且项目第一完成者为我县单位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一、二等奖且项目第一完成者为我县单位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于当年获得省级优秀新产品认定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补助金由获奖单位按照主要完成人贡献大小自行分配。
11.鼓励本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的技术转让方、受让方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省补助额度由县财政给予1:1配套补助。
(四)激发科技人员创造活力
12.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引进、培育和使用。持续优化“青年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引育体系,加大力度培养、引进、用好科技人才。支持青年科技人才参与科技计划项目,鼓励省级以上重大创新平台等创新主体大力培养使用青年科技人才。鼓励40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领衔承担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对由青年科技人才主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县级科技计划项目中给予重点支持,并积极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13.大力培育科技领军人才。大力培育本土人才,对本土人才培育成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引进同等层次人才标准给予补助。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类荣誉称号(国家特殊人才支持计划、赣鄱英才支持计划、赣鄱俊才支持计划和市“苏区之光”“十大科技创新人物”等)的,在省市资金支持基础上,由县财政再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5万元一性次补助。
14.完善落实科技特派员制度。积极对接、服务好省、市级科技特派员,大力支持省、市级科技特派员在我县开展科技服务,形成科技特派员服务基层的长效机制。引导考评合格的市级科技特派员与我县相关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鼓励联合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五)优化创新发展环境
15.支持“科创飞地”高质量建设。鼓励我县企事业单位与发达地区高校、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共同设立“科创飞地”,对经认定的市级“科创飞地”,由县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6.积极参与创新创业赛事。聚集和整合人才、技术、资本、市场等各种创新创业要素,弘扬创新创业文化,激发创新创业的热情。每年组织一批企业参加各级创新创业大赛,对获评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创新创业团队(个人),在县级科技计划项目上倾斜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平台、人才支持计划。
17.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落实“科贷通”等科技金融服务政策,对有效期内的科技领军及入库企业、高成长性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推荐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备选入库企业,并由合作银行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信贷支持。
二、政策兑现资格审查
1.县科工信局牵头审查(第1-17项:创新企业梯度培育;研发投入扩面增量;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第二产业)、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中小企业设备更新换代;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计划;科技成果登记、科学技术补助;科技领军人才补助;科技特派员;科创飞地;创新创业赛事;“科贷通”贷款等)的补助申报认定。
2.县发改委牵头审查(第4-5项: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第一,三产业))的补助申报认定。
3.县委组织部牵头审查(第13项:大力培育科技领军人才政策)的补助申报认定,县科工信局、县人社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科协等单位配合。
三、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县财政每年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补助科技型企业培育、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加大科研投入、科技成果转化、开展技术攻关、专利运用转化、科技人才引育、科技金融支持等科技创新活动。所有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必须确保70%以上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并建立健全研发辅助台账,做好科技统计工作,将所获得的资金纳入单位(企业)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四、其他事项
1.本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和分支机构。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2月9日后施行。
2.原《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于都县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于府发〔2022〕14号)废止;尚处于兑现阶段的,按原有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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