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岭背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通 知
各村(居)委会,各站(室)所,有关单位:
经镇政府研究决定,现将修订后的《岭背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岭背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6日
岭背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我镇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赣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于都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于都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我镇范围内的干旱灾害、洪涝灾害、台风、风雹(含雷电)、冰雹、低温冰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本预案适用于上述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镇人民政府决定或工作实际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平战结合,推进防抗救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二、组织指挥体系
镇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减灾委)为镇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合省、市、县减灾委员会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镇减灾委主任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担任,副主任由镇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和镇政府分管副镇长担任,秘书长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包括镇宣传办、镇人武部、镇民政所、镇财政所、镇自然资源分中心、镇生态环保办、镇农治办、镇村建办、镇城管中队、镇交通站、镇水利站、镇农综站、镇文旅站、镇卫生院、镇林业站、镇市监分局、镇统计站、镇乡村振兴办、镇交警中队、镇公安派出所、镇消防救援中队、镇供电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主要负责同志。
镇减灾委下设防范气象灾害专业委员会、防范水旱灾害专业委员会、防范森林火灾专业委员会、防范地震灾害专业委员会、防范地质灾害专业委员会、救灾救助专业委员会、应急准备专业委员会等七个专业委员会,共同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和灾害救助工作。
镇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减灾办)设在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承担镇减灾委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向镇减灾委领导报送减灾救灾信息,提出减灾救灾工作建议,与镇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村(居)联系沟通,协调开展减灾救灾工作等。镇减灾办主任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镇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岭背镇减灾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各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做好全镇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当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由所在村(居)委会负责组织 本区域内应急救助工作,镇减灾委指导、支持灾区开展应急救助 工作。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时,在镇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启动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争取启动县级或上一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成立综合协调、灾情信息评估、抢险救援、生活救助、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灾后重建等工作组实施应急救助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镇农综站、镇水利站、镇自然资源分中心、镇人武部、镇公安派出所参加。
主要职责:与相关站(室)所和村(居)委会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助新闻宣传组统一发布灾情、救灾信息;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汇总上报灾情、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
2.灾情信息评估组
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镇农综站、镇水利站、镇自然资源分中心、镇农治办、镇环保办、镇交通站、镇林业站、镇统计站参加。
主要职责:统计、收集、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3.抢险救援组
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镇人武部、镇公安派出所、镇交警中队、镇消防救援中队参加。
主要任务:组织协调公安干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4.生活救助组
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镇财政所、镇民政所、镇交通站、镇农综站、镇卫生院、镇市监分局参加。
主要职责:调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接收和分配镇内外捐赠款物。及时调运粮食、食品、药械及生产、生活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5.安全维稳组
由镇公安派出所牵头,镇交警中队、镇综合执法大队、镇基干民兵营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力量及时驰援灾区,指导和协同灾区加 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医疗防疫组
由镇卫生院牵头,镇市监分局参加。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7.宣传报道组
由镇宣传办负责牵头,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参加。
主要职责: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8.灾后重建组
由镇党政办牵头,镇财政所、镇应急管理办公室、镇水利站、镇农治办、镇自然资源分中心、镇交通站、镇农综站、镇林业站、镇市监分局、镇供电所参加。
主要职责: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 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指导制定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基础设施,尽快恢复供电、供水、交通运输、通信等。
三、灾害预警响应
1.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2.相应程序
镇政府或镇减灾委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预警响应。对可能出现影响多村(居)的自然灾害,镇减灾委根据灾害监测预报信息,结合有关村(居)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决定启动镇级救灾预警响应。
3.响应措施
镇级预警响应启动后,镇减灾委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
(1)及时向镇减灾委领导、镇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 应启动情况;向可能影响的村(居)委会及相关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4)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5)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村居、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6)及时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7)前置力量,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8)及时向镇政府报告镇级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4.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镇减灾办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四、信息报告和发布
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 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统计、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1.信息报告
(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村(居)委会应在灾害发生后半个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镇政府、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相关业务指导部门报告。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接报灾情信息审核汇总,并向镇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2)对造成镇级行政区域内人员死亡(含失踪)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在灾害发生后 1小时内,同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村(居)委会和镇应急管理办公室须执行灾情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每天上午 9 时前将截至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镇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上报。特别重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灾情稳定后,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汇总核定灾情,向镇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3)对于干旱灾害,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镇减灾委或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农业农村、水利、林业、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统计等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镇减灾办或应急办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主要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镇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 I 、II 、III 、IV 级响应。
1.I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我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在全镇范围内因灾死亡 5 人以上;
②在全镇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和需要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或一个村(居)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和需要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
③在全镇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或 500户以上或一个村(居)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00 间以上或 100 户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在全镇范围内 需政府救助1万人以上,或一个村(居)范围内需政府救助1000人以上;
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⑥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办、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 向镇减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按照镇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级响应,并向镇党委政府报告。
(3)响应措施
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镇党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 协调镇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召开会商会,镇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有关受灾村(居)负责人及部分专家参加,对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②及时贯彻落实各级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决策部署。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县应急管理局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
③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指派镇减灾委主任率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镇减灾委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镇党委政府部署,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④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 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镇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⑤根据需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 民兵、预备役部队和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村(居)委会运送、 发放救灾物资;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⑥根据村(居)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做好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协调指导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⑦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⑧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 消杀用品、药品等生产供应工作;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 应急评估等工作,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施工进行技术指导;指导 灾区工程修复工作,做好应急供水工作;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 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必要时向县卫健委请求支援;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做好倒损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及时监测因灾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
⑨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公众防范 措施、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⑩灾情稳定后,根据镇党委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镇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我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在全镇范围内因灾死亡 3 人以上 5人以下;
②在全镇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和需要生活救助 5000人以 上 1 万人以下;
③在全镇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300 间或 100 户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在全镇范围内 需政府救助 5000人以上 1万人以下;
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瞩目;
⑥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 II 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办、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向镇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按照镇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镇党委政府报告。
(3)响应措施。
根据镇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镇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镇级 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召开会商会,镇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有关受灾 村(居)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②及时贯彻落实各级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及 时向镇党委政府、县应急管理局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
③镇减灾委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镇党委政府指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④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 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镇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镇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 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⑤组织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⑥根据村(居) 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做好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协调指导交通运输等部门 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 的公告,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⑦根据需求,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⑧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公众防范措施、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⑨灾情稳定后,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报送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⑩镇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III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我镇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在全镇范围内因灾死亡 1人以上 3 人以下;
②在全镇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和需要生活救助1000 人以上3000人以下;
③在全镇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或15户以上100间或30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在全镇范围内需政府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为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⑥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I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办、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镇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镇减灾委主任报告。
(3)响应措施
根据镇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镇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镇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召开会商会,镇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有关受灾 村(居)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②及时贯彻落实各级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县应急管理局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各重点涉灾部门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
③镇减灾委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镇党委政府指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④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公众防范措施、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⑤根据村(居) 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 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指导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⑥指导受灾村(居)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⑦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⑧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村(居)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⑨镇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IV 级响应。
(1)启动条件。
我镇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在全镇范围内因灾有人员死亡(1人之内);
②在全镇范围内紧急转移安置和需要生活救助 6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③在全镇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30间或10户以上、50间或15户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在全镇范围内
需政府救助 6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⑤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损失
其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⑥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V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办、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镇减灾委副主任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镇减灾委主任报告。
(3) 响应措施
根据镇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镇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镇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组织镇减灾委有关部门及有关受灾村(居)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②及时贯彻落实各级关于灾害应急救助方面的指示。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县应急管理局以及各有关部门报送灾情。
③镇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④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公众防范措施、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⑤根据村(居)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视 情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⑥指导受灾村(居)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⑦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并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⑧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村(居)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⑨镇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村(居)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村(居)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灾情达到预案启动标准的 80%,可酌情启动相应等级的镇级救灾应急响应。
6.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镇减灾办、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建议,由批准响应的相应负责人决定终止响应。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1.过渡期生活救助
(1)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灾害发生后,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村(居)委会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镇财政所、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指导灾区村(居)委会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镇财政所、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每年9月份开始,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干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 受灾人员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 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 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镇人民政府审核。
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 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 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1)灾情稳定后,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建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需重建台账,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因灾倒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 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 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对申报上报的名单进行公示后,报县应急管理局复核和审批。
以下六种情况不得纳入补助范围:一是已在异地新建住房、旧房倒塌的;二是已购买商品房、入住廉租房和公租房的;三是倒塌空心房、附属房、临时房的;四是一般损房以及其他不需要恢复重建的;五是进入敬老院供养的特困人员;六是城镇和工业园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因灾倒房农户。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各村(居)倒损住房核定情况,及时 组织评估小组,采取随机抽样、重灾点调查和电话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倒塌民房和严重损房总体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估。
(2)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倒塌民房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3)由镇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 保障措施
1.资金保障
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按照上年度本级财政收入的 3‰ —5‰的比例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确保查灾核灾、灾民安置救助、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等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2.物资保障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筹建镇级救灾物资储备库,扩大镇级救灾物资储备规模,完善装卸、搬运工作技术装备,适应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村(居)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建立灾民生活救助物资储备点。储备库(点)应储备必要的应急救助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助设备并配备管理人员,落实业务工作经费。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 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要根据防灾救灾的实际需求和救灾物资的储备特点,充分利用实物储存、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等多种方式,形成规模适当、供应充足的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对救灾工作急需而又不便长期储备的食品等生活物资,建立与厂商的应急供应合作关系。
(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除请求调拨上级救灾物资外,上级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
3.通信和信息保障
(1)电信监管机构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2)镇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应保持日常通信畅通。 灾害发生期间,灾害发生地村(居)委会成员应保持每天 24 小时通信畅通。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在常规通信中断情况下,应采取卫星通信等手段确保信息畅通。
(3)加强镇村两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形成省、市、县、镇、村(居)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和组织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加强灾害信息采集、报告、统计工作。
(5)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4.救灾装备和设施保障
(1)镇人民政府应加大投入,确保减灾办、应急管理办公室及相关单位配备救灾管理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2)镇人民政府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配备救灾应急车辆、卫星电话等应急交通和通信装备。
(3)救灾应急期间,镇减灾委可视情况调用各部门或单位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4)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广场、休闲场所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需要告知村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镇人民政府或者减灾委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灾情发生后,镇政府和各村(居)委会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5.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镇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和各村(居)委会应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工作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灾害救援救助应急队伍。积极组建、培训非专业灾害应急救援救助队伍。
(2)加强灾害管理队伍建设,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有专职的灾害管理人员。镇人民政府应明确负责灾害管理工作的人员。建立健全覆盖镇、村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 民委员会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行政村(社区)灾害信 息员职责应按照《关于深化基层应急管理队伍建设推进基层应急治理实施方案》(于府办字〔2023〕9 号)明确的“ 一员多岗” 原则要求由应急管理员负责。
(3)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健委、林业、农治、村建等方面 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6.社会动员保障
(1)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和公示反馈等各环节的工作。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2)完善非灾区支援重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
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协助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4)全面建立政策性农房保险制度,探索巨灾保险机制,引导金融、保险机构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救灾科技保障
(1)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指挥和技术支撑系统,加快 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空间技术和互联网、移动通信等高新技术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推广应用。
(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 农业农村、卫生院、林业等方面专业人员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镇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应技术和管理标准。
(3)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 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8. 宣传和培训
镇人民政府及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加强救灾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 1 次村(居)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镇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八、附则
1.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预案管理与更新
镇减灾办负责预案管理工作,会同镇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预案演练和评估,根据演练和评估结果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各村(居)委会参照本预案修订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各村(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镇减灾办备案。
3.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纪检监察、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镇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村(居)和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镇减灾办负责解释。
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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