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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山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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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山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目标任务

1.1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规范、高效、科学的救灾应急指挥、保障和预防控制体系,全面提高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公共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1.2制定依据

本预案以《于都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于都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于都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自然灾害救助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工作原则为依据,与同级其他专项预案相衔接。

1.3适用范围

在本区域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政府主导,尽职尽责,社会互助,灾民自救;

3)依法规范,整合资源,科学应对,提高效能;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作用。

2基本情况

本镇辖区2个居、24个行政村,户籍人口7.20万人、常住人口5.76万人,面积173.6平方公里,耕地面积2404公顷。

3自然灾害级别划分

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损失情况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

3.1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3.1.1本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1)受灾人口超过全镇总人口的70%左右;

2)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镇当季播种面积的70%左右;

3)转移安置人员占全镇总人口的2%左右;

4)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在市外省内造成重大影响。

3.1.2对敏感时间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3.2重大自然灾害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为重大自然灾害。

3.2.1本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1)受灾人口超过全镇总人口的50%左右;

2)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镇当季播种面积的50%左右;

3)转移安置人口占全镇总人口的1%左右;

4)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在县外市内造成一定影响。

3.2.2对敏感时间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3.3较大自然灾害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为较大自然灾害。

3.3.1本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1)受灾人口超过全镇总人口的30%左右;

2)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镇当季播种面积的30%左右;

3)转移安置人口占全总人口的0.7%左右;

4)造成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在镇外县内造成影响。

3.3.2对敏感时间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3.4一般自然灾害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为一般自然灾害。

3.4.1本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

1)受灾人口超过全镇总人口的10%左右;

2)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镇当季播种面积的10%左右;

3)转移安置人口占全镇总人口的0.3%左右;

4)人员因灾受伤,房屋倒损,在镇内造成影响。

3.4.2对敏感时间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4组织指挥体系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本镇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镇减灾委员会下简称镇减灾委”)”为本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开展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减灾委总指挥由党委书记、镇长担任,副总指挥由镇人大主席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分管副镇长担任。镇减灾委成员单位梓山自然资源分中心、乡村振兴办、消防所、梓山卫生院、梓山市监分局、梓山供电所、梓山派出所、中心小学、各村(居)委员会、镇宣传、人武部、项目、住建、民政、财政、生态岗、交通、水利、农业综合、林业、应急等岗位负责同志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镇减灾委下设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决定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构及其人员组成,组织开展灾情评估、信息报送和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5应急准备

5.1避灾安置场所准备

我镇有应急避难场所26集中安置点1处,总建筑面积30676多平方米。每年期之前本镇将对其开展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确无安全隐患的避灾安置场所灾时方可启用。避灾安置场所应当有明显标志,管理制度上墙,组织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有基本生活保障的预案。

5.2医疗卫生场所准备

辖区内证照齐全的54所(含行政村、居民区和卫生室)医疗卫生单位是做好受灾群众的医药卫生和防疫防病工作的有力保障,灾时确保医务人员和药品及时到位,并做好灾区饮用水的检查和水源保护工作。

5.3物资准备

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一并整合利用应急民政、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在基层的救灾物资储备。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大型超市)名录,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

5.4救灾装备准备

配备救灾专用车辆、普通电话、移动电话、数码摄像和数码照相器材、基本办公设备等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建立救灾装备统筹调用制度。

5.5人力准备

5.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5.5.2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镇行政村(居)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5.5.3本镇建立的相应应急救援分队进行应急处置力量不足时,可请求调用以县级为单位组建的应急队伍和社会力量进行处置。

5.6宣传、培训和演练

5.6.1利用国家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安全生产月、全国消防日等活动,组织开展全域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动减灾示范建设。

5.6.2每年至少组织1次灾害管理人员、灾害信息员、应急救助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的业务培训。

5.6.3每年至少组织1次预案演练,使所有相关人员熟悉预案,对预案不妥之处,及时进行修正,让预案更切实、科学、可操作,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6信息管理

6.1预警信息

气象部门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利部门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地震部门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自然资源部门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应急部门的森林火灾和农业部门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数据及时向镇减灾委办公室通报。镇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情预警预报信息,结合本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镇减灾委和本区域有关部门或单位、行政村(居)等通报。

6.2灾情管理

行政村()和镇政府应急管理中心按照应急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乡(镇)行政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规程》,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报送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结束时间、受灾区域、人口受灾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损情况、因灾直接经济损失、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及灾区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填报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

6.2.1发生自然灾害,行政村()应在灾害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到县应急管理局

6.2.2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即:灾害发生后,每24小时必须上报一次灾情,即使灾情没有变化也必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行政村()每天8时之前将最新灾情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在每天830分之前汇总上报到县应急管理局。灾情稳定后,行政村()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在1日内汇总上报到县应急管理局。

6.2.3对于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和倒损房屋情况,行政村()要同时填报《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和《因灾倒房住房户台账》,并会同自然灾害快报上报镇政府,镇政府汇总上报到县应急管理局。

6.2.4对于干旱灾害,行政村()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给镇政府,镇政府汇总后上报到县应急管理局。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行政村()和镇政府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7预警响应

7.1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7.2启动程序

镇减灾委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7.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镇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镇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以传真、电话、短信或驻村干部口传等方式向行政村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24小时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启动涉险人员紧急转移安置预案,启用避灾安置场所,实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4)通知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避灾安置场所基本生活保障预案,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6)及时向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其有关工作要求。

7)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7.4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镇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8应急响应

按照自然灾害救助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自然灾害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和行政村()应当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1响应等级及其启动终止程序

根据危害程度、灾情变化等因素,本镇设定三个自然灾害救助响应等级。一般自然灾害发生后,启动Ⅲ级响应,由镇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或终止Ⅲ级响应状态,并向镇减灾委报告,镇减灾委常务副总指挥向县政府和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镇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较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启动Ⅱ级响应,由镇减灾委常务副总指挥决定进入或终止Ⅱ级响应状态,并向镇减灾委总指挥报告,镇减灾委总指挥向县政府和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镇减灾委常务副总指挥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启动Ⅰ级响应,由镇减灾委总指挥决定进入或终止Ⅰ级响应状态,并向县政府和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镇减灾委总指挥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镇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单位的职责。

8.2响应措施

响应等级进入后,组织指挥系统当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采取以下多项或全部应急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并确保其通信畅通。镇通信系统、灾情发布系统、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管理系统保证与行政村(24小时畅通,专人值守。

2)接到自然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之后及时续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等有关情况。

3)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4)向县政府上报灾情信息,一并向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其有关成员单位传递灾情信息。

5)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核查灾情,掌握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救助工作,报请县政府或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决定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救助支持措施。

7)根据灾情发展和救灾工作需求,报请县政府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

8)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形成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并通镇减灾委成员单位。

9)按照救灾资金社会化发放规程,做好申请、审核、公示和救灾资金等工作。

10)对外通报灾情,呼吁救灾援助,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3灾情报送方式

行政村()向镇政府报送灾情时,有条件的应以传真或电子邮件上报;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电话报告是应做好电话记录备案。镇政府向县应急管理局上报灾情时,应当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特殊情况下,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方式上报。

8.4灾情报送人员

镇政府灾情报送人员为镇政府应急办灾情管理员,行政村灾情报送人员为行政村“两委”成员或灾害信息员。

8.5其他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等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镇减灾委成员单位,行政村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9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9.1过渡性生活救助

9.1.1重大和特别重大发生后,镇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指因自然灾害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需政府予以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救助)需求情况。

9.1.2镇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人员的核定、救助申请、公示和资金发放等工作。

9.1.3督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9.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救助工作原则,尊重群众意愿,统一规划,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镇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达到设防标准。

9.2.1组织核定、评估倒损住房情况,建立因灾倒损住房台账。

9.2.2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

9.2.3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进度。

9.2.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县政府和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9.3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镇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9.3.1每年9月下旬开始,行政村应当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灾民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于930日前上报镇政府。镇政府核定、汇总数据,于1010日前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9.3.2根据《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申请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专项资金,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需求。

9.3.3在当年12月至次年5月期间,行政村()应于每月中下旬对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汇总,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于每月15日前上报镇政府。镇政府核定、汇总数据,于每月17日前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10附则

10.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镇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镇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报批。

10.2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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