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人保管不善,将证号为:赣(2021)于都县不动产证明第001151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作废,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声明人:康新红
2024年4月16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