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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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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赣自  然资规〔2020〕2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  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  地备案和上图入库申报材料的通知》(赣自然资办发〔2022〕35  )等有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规范我县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上图入库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严格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

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一)作物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

温室大棚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检验检疫、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初加工设施用地,不包括农产品展示、深(精)

加工场所用地等。

(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的圈舍、养殖池(工厂化养

殖房)、绿化隔离带、场区内通道、进排水渠道等设施用地。

2.辅助设施用地。与养殖生产相配套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看护管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设

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三)把握政策底线

设施农业用地应保持农用地属性,相关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对农产品展示、餐饮、娱乐、康养、深(精)加工、畜禽屠宰、肉类加工、员工宿舍、科研、展销、住宿、办公、会议、停车场等项目用地必须纳入建设用地管理。坚决杜绝钻政策空子、打“擦边球”、刻意变通等非农用途

的违法用地行为。

二、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规模

(一)引导设施农业用地合理选址。各乡(镇)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 部门的协调,在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经营者合理选址,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地质灾害风险区、土壤污染地块、城镇集中规划建设区和控制区、土地开发新增耕地项目区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用地应不占或少占耕地,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二)分类合理确定用地规模。设施农业用地建设要严格执行用地规模标准,按照项目生产规模核定用地面积,实行用地占比和用地规模“双指标”控制,集中建设的多个项目,应视为同一项目进行“双指标”控制。

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中直接用于农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 温室大棚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为生产 服务的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和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   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

目用地总规模的5%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亩。

2.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中用于养殖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相配套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10%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5亩。对畜禽养殖需采取集中处理的辅助设施用地,可按所服务项目用地总规模折算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所服务项目用地总规

模的7%以内;生猪养殖相配套的设施用地可不受用地规模限制。

3.严格控制果园设施农业用地,须满足以下用地条件:一是必须是果园集中种植区内的棚结构或者简易结构设施;二是不能为砖混等永久性建筑;三是功能上必须是直接服务于果业(脐橙)生产所关联的农产品存储仓库、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四是用地规模须控制在400以内。

4.设施农业用地中的看护管理房原则上单层,面积不超过15m² 生猪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要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一)用地管理方式。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农作物种植设施中的生产设施用地在不破坏耕作层前提下可以使用一般耕地。占用一般耕地的畜禽养殖类、水产养殖类和破坏耕作层的作物种植类用地设施,须在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并经批准取得相关批复文件后方申报使用,未经批准的不得通过备案审查。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须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土地复垦责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涉及建设压占耕地破坏耕作层的,应采取剥离耕地耕作层土壤措施保护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二)申报材料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经营者应对照设施  农业用地备案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备齐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表(附件2)、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含农业设施宗地)(附件3)、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承诺书(附件4)以及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附件5)、项目范围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土地复垦方案等所需相关申报材料。项目涉及使用林地的,须按照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求在设施农业用地备案阶段提供办理使用林  地的相关手续或证明材料,未按时提交相关备案所需材料的无法通过备案审查。设施农业用地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需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统一按照拆除、清运、复垦、管护测算费用。

()签订协议设施农业生产经营者应与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明确设施农业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用地规模、土地使用年限、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事宜。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土地使用到期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办理续期手续。对于国有农场的设施农业用地,由经营者与国有农场签订用地协议,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四)严格备案审查用地协议签订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材料严格审查,对协议内容的完整性、是否符合 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是否符合用地规模标准、是否符合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审核把关,备案核实不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设施农业用地有关信息;存在问题的,应及时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予以纠正。

(五)及时上图入库。(镇)政府应每季度末汇总备案情况,将本季度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和工作指导。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掌握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并将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纳入上图入库。在上图入库前对(镇)政府上报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确保设施农业用地合规、真实准确。

(六)加强执法监管和抽查、巡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设施农业实施跟踪和执法巡查,监督设施农业用地情况,确保经营者按备案用途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划定重点巡查抽查区域和一般巡查抽查区域。将永久基本农田、已整“大棚房”问题、设施农业和休闲农业集中区、城乡结合部乡村旅游密集区、违法违规用地频发区等列为重点巡查抽查区域。重点巡查抽查区域以外的区域为一般巡查抽查区域。巡查抽查的重点是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建设非农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省级要求,每年8月之前组织开展年度设施农业用地县级抽查、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经现场核查、核实,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在设施农业监管系统中撤销备案,并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尽快恢复农业功能,恢复农业生产用途。巡查抽查工作结束后,将对巡查抽查工作进行总结,形成问题清单,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巡查抽查情况。设施农业用地抽查情况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实施乡村振

兴战略实绩考核内容。

附件:1.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材料清单

2.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表(样式)

3.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含宗地图)(模板)

4.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承诺书(模板)

5.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模板)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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