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银坑镇召开干部例会,重点布置了“清网护鸟”工作,要求重点巡查田间地头、林区、餐馆等地,仔细摸排是否存在私自拉网现象,要求加大宣传力度,真正做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重点便聚焦于对捕鸟网和捕兽夹的巡查清理工作,工作人员深入田间地头、林区、果园等鸟类栖息地和迁徙通道,对非法设置的捕鸟网进行全面排查。同时,林业工作人员走进集市护鸟宣传,并发放“清网护鸟”宣传手册、悬挂横幅、在村庄路口张贴《于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致全县广大群众的一封信》,耐心为村民讲解保护鸟类的重要意义,以及非法猎捕、贩卖、食用野生鸟类需承担的法律后果,普及鸟类相关知识,引导村民自觉抵制各类伤害鸟类的行为。
未来,银坑镇将继续坚持“清网护鸟”行动,不断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让生态环境更加美好,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深入人心。
知识普及
一、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法律责任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网捕鸟类的法律责任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