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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占小便宜”,这类行为真的“很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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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不是“唐僧肉”

是咱老百姓的养老保障底线

但总有人动歪脑筋:

冒领养老金、伪造参保材料、

钻资格审核空子…

这些“薅羊毛”套路可都写在刑法里了!

以案说法

2023年,浙江某市社保局通过大数据比对发现异常——市民张某的母亲已去世3年,但其养老金账户仍按月“正常发放”。经调查,张某为继续领取母亲的养老金,故意隐瞒去世事实,未向社保部门申报,甚至伪造生存证明,累计冒领金额超20万元
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责令全额退还冒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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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行为属于违规冒领社保基金  



违规冒领、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主要有:
死亡人员、服刑人员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同时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待遇两项及以上的;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相同或两项及以上社会保险待遇的;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供养亲属丧失领取抚恤金资格仍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丧失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资格仍然领取失业保险的等。



  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取社保基金  







欺诈骗取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形主要有:

参保单位或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采取涂改档案、伪造职工工龄、工种等手段为不具备离退休条件的职工违规办理离退休,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违规退保骗取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等。





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情形主要有:

不按规定验证工伤人员身份导致他人冒名就医、工伤康复、配置辅助器具的;采取编造病历、伪造证明或者凭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他利益关系人采取虚构事实或伪造、变更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工亡职工直系或其他亲属虚构、伪造、变造、非法更改原始证明材料,骗取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等。





欺诈骗取失业保险的情形主要有:

参保单位违规出具虚假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协同参保个人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参保个人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参保个人隐瞒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被判刑收监执行等情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等。


欺诈骗保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若欺诈骗保金额较小,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通常会面临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部门会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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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骗保非小事,

担责处罚悔莫及!


来源:泰安社保

编辑:杨霞

审核:刘莉

监制:汪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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