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采取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伤(病)情痊愈,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
需要说明的是,复发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确认。
如因工负伤致股骨头、颈骨骨折,经治疗后骨折愈合,但若干月后原工伤部位出现缺血、坏死等。
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规定并没有针对工伤复发情形进行待遇标准区分,因此,治疗工伤复发的医疗费报销与治疗工伤的报销标准比,没有区别,也不会打折扣。
注意:
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工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工伤职工自理。
怎样申请工伤复发治疗?
赣服通-人社专区-更多服务-工伤复发治疗申请(根据提示填写工伤复发信息并上传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
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 — 个人办事 — 社会保险 — 工伤保险 — 工伤复发治疗申请(根据提示填写工伤复发信息并上传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
提交至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窗口:填写《工伤职工医疗申请表》(主治医生如实描述伤情,相关人员签字后加盖医院工伤保险管理部门意见印章)、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可以开展工伤治疗。【注:参照“一次挂号管三天”惠民举措,工伤职工同科室工伤复发治疗申请审批通过之日起算,三天之内无需重复申请】
如果需要转诊、转院的,由工伤定点医院提出转诊转院建议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转诊、转院治疗。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附件:工伤保险待遇业务所需材料与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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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人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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