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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处一起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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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祁禄山镇塅水村,袁某祝给舒某华在其门口浇了一块空坪,浇筑前二人商量好价格2500元,但浇筑后,舒某华称有质量问题,拒不支付全部酬劳,二人发生口角,引发纠纷,请求司法所予以调解。

接报后,司法所协同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了解情况,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袁某祝承认浇筑质量确实有一些问题,同意舒某华酬劳减500元,合计支付2000元;2、舒某华一次性支付袁某祝全部酬劳;3、此事一次性解决后,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责任,不再因此事发生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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