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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引赔偿 诉前调解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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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梓山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2024年,某地路段因建设需要,正对部分路段铺设地砖,黄某和刘某为铺设地砖工作的小包,江某在黄某和刘某承包的工地工作,江某在铺设地砖时脚意外受伤致住院脚打钢板,现因相应的赔偿费用产生纠纷。双方在相应赔偿费用上产生分歧,遂申请人民调解。

第一次调解时,因双方当事人都处在双方行为对发生该起事故所起的作用责任划分不清及双方过错的严重程度无法确认的状态中,江某又处于治疗中,拄拐出行,后续费用不定。经调委会中和调解,双方提出了各自的赔偿费用,但双方都未能在调委会达成一致,需要再次协商和考虑,遂暂时搁置。

第二次和第三次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已双方各自协商谅解,各退一步,赔偿费用已达到初步一致--费用6万元左右,但江某本人未能同意又说要法院起诉且因黄某和刘某是小包,本身没有一票决定权且项目费用未批下来目前可用费用不足,需要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遂再次搁置。

最后,在2024年4月调解成功。最后一次调解,双方再次来到调委会碰面,就上次初步拟定的费用进行敲定签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说明--1.若最终无法达成一致,建议走法律程序。如果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不仅耗费时间,也会产生额外费用。人身受损,双方都有一定责任,若需要定责建议其做工伤鉴定并以工伤进行相应诉讼赔偿。2.双方既然为长期的老板和员工,工作期间也很熟络。大家不必因此闹上法庭,可以和气解决,不必动武。经其双方的互相协商和谅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1.黄某和刘某愿意支付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伍万捌仟元整(58000元整),伍万捌仟元不含已支付的医疗费用。2024年4月17日支付壹万元整(10000元整),剩余肆万捌仟元整(48000元整)于2024年5月30日前还清。2.费用伍万捌仟元为一次性终结赔偿费用3.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黄某和刘某写了一张肆万捌仟元的欠条,表示到时付清剩余赔偿费用。双方在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先支付赔偿费用1万元并写下欠条。至此,该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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