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于都工业园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一起未成年人购买摩托车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2年7月6日、12月1日,小肖分别在刘某开的店铺购买了两辆二手摩托车,价款为11880元,付了2000元。当时小肖因无能力支付摩托车款,遂向刘某出具欠条一份,承诺次月偿还9880元,刘某收到欠条后将摩托车交给了小肖。小肖当时已满16周岁,之后小肖开始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企图赖账。2023年1月1日,刘某向小肖的妈妈打电话催收欠款,肖妈不知情也不认可这笔钱,2024年2月9日,刘某再次找小肖的父母要钱,与小肖对质后,认可了这笔欠款,但要小肖自己偿还。
调解员了解到当时小肖已在家附近的工厂上班,有一定的收入,购买的摩托车骑了后,又转手卖给了他人,小肖与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小肖也同意支付这9880元,但现在无力支付,有钱时会给刘某。
为了彻底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调解员“背对背” 再次给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分析双方存在的过错。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答疑解惑下,双方态度逐渐缓和,最终,肖父同意在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刘某摩托车款9880元,要小肖自己承担,肖父作担保,刘某欣然接受,该案圆满解决。
本案中,小肖购买摩托车时已满16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其出售行为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本案中买卖行为无效取决于购买者小肖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小肖在案件受理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应由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小肖的父母在本案中不担责。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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