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县人社局“承诺制+容缺办”受理事项清单 | ||||||||
序号 | 审批股室 | 事项名称 | 类型 | “承诺+容缺”受理条件范围 | 补齐材料时限 | 操作流程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行政审批股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 | 1.已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4.有 3 名以上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5.从事网络招聘服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 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告知承诺书约定在涉企经营许可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约定在行政机关进行现场核查时提交的,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交。 | 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审批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期限进行审查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细化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82号) | 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事项 |
2 | 行政审批股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证明事项型信用承诺 | 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外,其他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自愿书面承诺经营场所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 | 不再索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经营场所情况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审批部门可办理审批。 |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赣司发〔2021〕7号) | 证明告知承诺制事项 |
3 | 就业创业中心 |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 | 证明事项型信用承诺 | 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外,其他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自愿书面承诺经营场所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 | 不再索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经营场所情况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审批部门可办理审批。 |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赣司发〔2021〕7号) | 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事项 |
4 | 就业创业中心 |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 | 证明事项型信用承诺 | 除营业执照、就业创业证外,其他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自愿书面承诺业执照、就业创业证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其他材料的。 | 营业执照、就业创业证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核验的,无需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按要求提交除营业执照、就业创业证外材料的,审批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期限进行审查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细化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82号) | 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事项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