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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于都县惠企政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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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惠企政策兑现“线上一网线下一窗”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170),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惠企政策专项资金兑现,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局对照《赣州市本级惠企政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给合我县实际情况,起草了《于都县惠企政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202238日,我局已起草了关于公开征求《于都县惠企政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

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在于都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面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日期为202238日至202248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于都县财政局邮箱:ydczzfg@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于都县贡江镇红军大道878(收件人:于都县财政局,联系电话:0797-6339991,邮编:342300)。来信请注明“《于都县人民政府关于惠企政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字样。

附件:《于都县惠企政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于都县财政局

2022年3月8日


于都县惠企政策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对标粤港澳大湾区,深化我县“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惠企政策专项资金兑现,提高资金使用质效,强化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办202018号)《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市发2019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本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级惠企政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县本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落实县本级惠企政策对涉及惠企政策的企业(含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企业)进行奖补的资金专项资金按照“各司其责、精简流程、安全高效”的原则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涉及的各惠企政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教科体局、金融服务中心县市场监管局、住建局、文广新旅局、委人才办、发改委、商务局、人社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等。

第四条预算编制和执行

各主管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与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同步进行:

(一)各主管部门根据县委、县政府的部署,梳理专项资金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依据,提出资金需求,并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申报绩效目标。

(二)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资金需求和绩效目标,结合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情况,提出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并同步审核绩效目标,按部门年度预算规定管理和报批。

(三)各主管部门依据惠企政策,在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编制年度预算使用计划,并按预算计划执行、开展绩效运行监控。

(四)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主管部门对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负责,保障资金支出进度,接受预算执行进度考核,负责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

第五条设立“惠企资金池”

(一)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专项资金预算以及纳入惠企政策兑现专窗(以下简称专窗)或“亲清赣商”惠企政策兑现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事项清单,梳理纳入“惠企资金池”的指标明细,并将相关指标统一调剂至行政审批局,形成财政资金“惠企资金池”。

(二)行政审批局根据各主管部门推送的“免申即享类”“即申即享类”校验结果,以及“承诺兑现类”审核审批结果,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向代理银行发送支付令拨付资金。

(三)年终行政审批局与财政局、各主管部门、各代理银行做好专项资金的对账、结转等清算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一)各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本部门惠企政策、办事指南、工作流程、审核审批、提出资金支持意见、线上录入审批数据、处理质疑或投诉、解释政策等,根据政策变动情况,对惠企政策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2.负责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在兑现工作开展前,将专项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报财政局、行政审批局,按照有关规定、流程和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申报的审核审批等工作,政策标准、申报条件等不明确的需按规定报政府审批,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对预算执行情况负责。

3.负责对本部门专项资金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设定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本部门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

4.在履行审批职能时,应当查询并使用相关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二)行政审批局是专项资金兑现的综合协调部门

1.履行专项资金兑现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职责。

2.负责统一制定办事指南、工作流程等样表和格式,收集各主管部门制定的惠企政策、办事指南、工作流程等基础资料。

3.负责专窗和平台的运行管理维护,申请资料的受理、传输及资金拨付等工作,协助做好核查企业信用记录。

4.负责建立健全财务内控制度,严格按照各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结果拨付资金,不得变更资金的使用用途,不同专项资金不得交叉混用;每月初向财政局、各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兑现情况表;优化专项资金拨付流程,提高资金拨付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5.建立专项资金兑现报告制度,每年一至两次向县政府常务会报告专项资金兑现和绩效管理情况。

(三)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保障部门。负责保障专项资金需求,参与制定惠企政策,及时下达资金指标,指导督促各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四)统计局、税务局、于都县雩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提供专项资金兑现的佐证数据。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各惠企政策主要包括政策事项、支持范围、支持对象、支持标准、申报条件、限制条件等。

第八条申请对象和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办理流程、提交资料等,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惠企政策、办事指南等为准。申请时间以各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惠企政策、办事指南的规定的受理期限为准。

第九条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企业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二)有严重失信记录且在信息披露有效期内的信息主体,不得获得专项资金支持。

(三)惠企政策中明确限制情况及有其他除外情形的。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企业按照公开发布的办事指南中相应的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专窗或平台进行申报,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专窗或平台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办事指南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材料,特殊情况非关键材料不全的可容缺受理;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传输至各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第四章兑现流程

第十二条按照“线上一网、线下一窗”改革的要求,专项资金的兑现方式分为:免申即享、即申即享、承诺兑现三种。各主管部门根据各兑现事项情况确定兑现方式,并在惠企政策办事指南中明确。

1.免申即享。对企业登记即享、落户即享、入规即享、上市即享、达标即享以及国家、省级认定等“白名单类”政策兑现事项,实行“免申即享”。由各主管部门制定工作流程,并及时将符合兑现条件的企业名单、账户及金额等通过平台推送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局1个工作日内兑现资金并通知企业。

2.即申即享。对符合资格的定补类等简易类政策兑现事项,实行即申即享。由各主管部门制定详细办事指南并公开发布,企业按办事指南向专窗或平台申请,各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提出兑现意见(包括企业名单、账户及金额等),并推送至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局1个工作日内兑现资金并通知企业。

3.承诺兑现。对需各主管部门评估评审或现场勘查的专项资金兑现事项,实行承诺兑现。由各主管部门制定详细办事指南并公开发布,企业按办事指南向专窗或平台申请后,各主管部门开展评估评审或现场勘查,在承诺时限内出具审核审批结果并提出兑现意见(包括企业名单、账户及金额等),并推送至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局1个工作日内兑现资金并通知企业。审核不通过的,各主管部门须明确告知原因并进行政策解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主管部门在申报专项资金时要同步申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要求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财政评价。

第十四条财政局和各主管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结果运用,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并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严重失信行为等情形的,由各主管部门取消、追回专项资金,同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十六条本办法与各惠企政策涉及的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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