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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于都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通告(征求意见修订稿)》向社会大众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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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于都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益,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于都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通告(征求意见修订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12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于都县公安局

联系人:胡涛

联系电话:0797-6338903

邮箱:ydxgaj@163.com

地址:于都县长征大道中80号于都县公安局

于都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于都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益,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中心城区养犬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中心城区范围为于都县城主城区(含老城区、水南新区)、楂林工业园区、上欧工业园区。

二、本通告所称饲养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中心城区的饲养人可以饲养小型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已在中心城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将犬只迁出中心城区,逾期未迁出的,一律视为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

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养犬的,不在本通告范畴。

四、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不虐待和遗弃犬只,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中心城区养犬必须办理《养犬登记证》方可养犬,养犬人应在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申领《养犬登记证》。现已养犬的,在完成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后,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在于都公安微信公众号申报或到居住地所在居(村)委会申报,《养犬登记证》由于都县公安局审批,居(村)委会负责发放。

六、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单位或个人,必须对所养犬只实行栓养或圈养。

(二)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每年到于都县农业农村指定的动物诊疗机构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并办理《于都县犬类免疫证》。

(三)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公园、公共绿地、广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四)不得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五)携犬只出户时,需佩戴犬牌,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绳)(长度在1.5米以内)、佩戴嘴罩,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六)携犬只出户时,即时清除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

(七)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七、违反本通告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在中心城区内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存在安隐患的犬只、放养的犬只、不采取约束措施的犬只、无牌犬只视为无主犬一律予以收容、处置中心城区街面上发现的流浪犬无主犬予以收容;政府主管部门将对违规养犬、不文明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市民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

九、各乡镇圩镇养犬管理,可以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于都县中心城区养犬管理规定施行。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公安110

贡江派出所:0797-6338903

工业园派出所:0797-6329110

于都县城市管理局:0797-6239132

于都县公安局

2021年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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