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县多支柱养老保险发展,探索弹性缴费机制,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集体补助,实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4〕38号)、《中共于都县委 于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于发〔2023〕4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草拟了《于都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6月9日至7月9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ydsbj@126.com。
2.通讯地址:赣州市于都县振兴大道1533号三合一大楼1203室(请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797-6238323(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于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9日
于都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4〕38号)、《中共于都县委 于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于发〔2023〕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为筹资渠道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试点工作,推动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机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试点先行,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集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建立激励约束与监管并重、权责明晰、程序合法,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制,加快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推动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方式,回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能力,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
从2023年起,选择部分村集体经济收益稳定、积极性高的乡(镇)先行先试。2024年起,其他乡(镇)结合各自实际,选择部分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补助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
三、补助对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当年已缴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包含特殊群体政府代缴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其中,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员,不享受集体补助。
四、补助标准
试点期间,全县不设定统一的集体补助标准,由各试点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当年收益情况,通过民主决策方式确定补助标准,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当年个人缴费最高档次。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各村应因地制宜,低标准起步,实行“托底补助+激励缴费”方式,优先将低保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五保户、脱贫户和监测户等特殊人群纳入补助范围。适当提高产业致富带头人、优秀共产党员、热心公益事业、支持村两委工作和“五星农户”家庭成员的补助标准。为激励参保对象选择高档次缴费,可以将补助金额与缴费档次挂钩,对提高个人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员,设定梯次补助金额,多缴多补。补助标准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情况实行按年动态调整机制。
各乡(镇)在促进村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同时,要鼓励和引导参保对象积极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强化参保人员缴费责任,提高自我保障意识,处理好集体补助与个人缴费的关系,不能全额代缴、大包大揽。
五、工作流程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本实施方案的框架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根据本村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等。实施方案须按“四议两公开”程序执行到位,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全体成员公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
公示无异议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县社保中心业务窗口提交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同意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试点申报表》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县社保中心审核无误后,出具《村集体经济补助缴费通知单》;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村集体经济补助缴费通知单》在县税务局业务窗口查询缴费。
六、资金来源
资金的主要来源为村集体经济收益,其中当年光伏发电收益的20%用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由乡(镇)根据当年光伏发电返还收益计提,确保专款专用。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进行资助,资助资金由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鼓励有条件的社区、村将集体补助经费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合理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动员企业通过捐赠的方式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予以资助。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村集体经济补助是丰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的有效途径,是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力抓手。为确保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试点工作落地见效,成立于都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国峰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钟生春 县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县税务局、县雩润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各乡(镇)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社保中心,由县人社局党组成员、社保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推进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乡(镇)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结合乡村振兴,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工作的探索力度,强化服务监管,深入分析研究,逐步优化完善,认真总结经验,最终实现制度可持续、方法能推广的目标。
县人社局要积极履行牵头部门责任,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将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作为政策、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让各级干部、经办人员知晓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操作流程,动员社会责任感强、有积极性、有爱心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资助,切实落实“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方筹资机制。
(二)强化政策宣传
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的政策宣传工作,采取上门宣讲、案例对比等多种形式,阐明村集体经济收益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讲明补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使用办法,算清享受村集体经济补助后的经济账和长远账,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参保居民在享受村集体补助政策的同时,个人主动积极缴费,切实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
(三)建立激励机制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对积极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试点的乡(镇),在相关工作考核中给予加分。县财政对实施村集体经济补助的试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当年集体补助总额给予20%的补贴。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对建立村集体经济补助机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予以适当激励。
附件:1.《**乡(镇)**村(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试点申报表》
2.《**乡(镇)**村(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参考样式)》
附件1:
**乡(镇)**村(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试点申报表
序号 |
试点乡(镇) |
试点村(居) |
试点村(居)人口数(人) |
试点村(居)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人数(人) |
参保情况 |
试点村(居)主要特色产业 |
试点村(居)集体经济年收入(万元) |
试点村(居)集体经济收入主要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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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各缴费档次参保缴费人数(人) |
领取待遇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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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 |
300元 |
400元 |
500元 |
600元 |
700元 |
800元 |
900元 |
1000元 |
1500元 |
2000元 |
3000元 |
4000元 |
5000元 |
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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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附件2:
**乡(镇)**村(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参考样式)
根据《于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于都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于府发〔2023〕 号)、《中共于都县委 于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力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实施意见》(于发〔2023〕4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集体补助工作,鼓励参保群众早缴费、多缴费、长缴费、多收益,让村民共享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同意,在我村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试点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补助对象
村集体经济补助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当年个人已缴费的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包含特殊群体政府代缴人员)。其中,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员,不享受集体补助。
二、补助标准
对本村低保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五保户、脱贫户和监测户等特殊人群,实行托底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对合作社一般成员,实行激励缴费梯次补助,补助标准与个人缴费挂钩,多缴多补。对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元至**元的,每人每年补助**元;对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元至**元的每人每年补助**元。补助标准根据村集体经济当年收益情况实行按年动态调整机制。
三、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有**方面,一是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当年收益的***%计***元,其中光伏收益资金***%计***元;二是******捐赠资金***元;三是*****资金***元。**项资金合计***元,全部用于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
四、工作要求
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对鼓励参保对象选择高档次缴费,增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增加村民长期稳定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村集体经济回馈组织成员,全面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有效举措。理事会要严格按章程要求,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实行民主决策程序。对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及当年村集体经济收入用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的比例,经成员代表表决通过后,在全村公开,做到补助合理,程序合法。
附件:《**乡(镇)**村(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村集体经济补助花名册》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年 月 日
附件:
**乡(镇)**村(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村集体经济补助花名册
单位:**村(居)**股份经济合作社(盖章) 填表时间:
序号 |
补助对象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个人缴费标准 |
集体补助 标准 |
补助 年度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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