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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于都县渔翁水厂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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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批征地公告〔20247

于都县渔翁水厂项目建设用地,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省自然资源厅于2024920日批复。现将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文号

赣土批字〔2024392号。

二、规划用途

于都县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于都县靖石渔翁供水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范围

于都县靖石乡渔翁村庙前组、庙背组、渔翁组、老圩组相关村小组具体位置范围见征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四、征收土地权属、面积

本次征收于都县靖石乡渔翁村庙前组、庙背组、渔翁组、老圩组相关村小组集体土地征收总面积1.1797公顷。

五、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征收时间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及青苗补偿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以协议为准。

2.其他地面附着物、构筑物及坟墓补偿标准按县相关规定标准执行,最终以现场调查数额确认为准。

(二)征收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费支付给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并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对个别未达成征地 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腾退土地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腾退土地和房屋,并办理权属注销或转移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补偿安置决定

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六、安置政策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按本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2.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按《于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于府发〔20162号)规定执行。

七、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1014日至20241025日。

八、救济渠道和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对批准征收土地不服(赣土批字〔2024392),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登记单位: 靖石乡人民政府

登记地点:靖石乡人民政府

联系人员:邹海明

联系电话6237610

2024101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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