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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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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背镇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

     为加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部门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政务公开主体)实施政务公开动态调整。 

  第二条 各政务公开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主体应当申请增加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事项的; 

  (二)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职能调整需增加事项的; 

  (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主体应当申请变更事项要素: 

  (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二)事项(含子项)需合并及分设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主体当及时取消政务公开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事项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取消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政务公开责任单位职能调整,相关事项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六条 各政务公开主体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进行通报。 

  第七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级政务公开目录的责任单位,应通过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各政务公开主体进行检查。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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