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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背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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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维护政府形象、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级行政机关(即岭背镇人民政府)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分管党政办的领导负责审查信息,党政办公室信息办负责人作为信息员负责发布信息。分管领导及信息员名单(更新)报县政府办政务公开室备案。

三、在公开政府信息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发布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信息一律不得公开。

四、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五、本制度所称发布审查,是指在政府信息发布上网前,对其内容是否存在错字、漏字、敏感表述、商业广告链接、非法网站链接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及时作出处理的行为。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发布”和“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的原则。

七、不得公开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绝密”、“机密”、“秘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敏感性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的信息;

(四)与党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

(五)制作、复制、传播不健康的信息;

(六)虚假信息;

七)商业广告或赢利性商业活动的信息;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发布上网的信息。

八、公文类政府信息,在公文制作过程中应当同步审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三种属性。以县政府名义印发的公文,应同步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提交县政府审核后确定;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印发的公文,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股(室)提出,经本机关分管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审核后,报本机关主要领导确定。

九、保密审查和发布审查必须做好审批手续登记并妥善保存。保密审查审批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文号或内容摘要、不公开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名和日期等;发布审查审批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文号或内容摘要、发布审查结论或处理意见、发布审查责任人的签名和日期等。

十、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经办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的部门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审查意见;

(三)本机关保密员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四)本机关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是否公开作出批示。

十一、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公开后是否会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明确的,应当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二、负责保密审查的机构接到政府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意见。

十三、对政府信息的发布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经办人进行一级审查,主要包括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表述是否正确和规范等;

(二)由信息产生的部门负责人进行二级审查,主要对信息能否发布上网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进行三级审查,主要对信息能否发布上网作出批示。

十四、发布涉及全县重特大事件、突发性群体事件等敏感信息时,应以街道办名义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同意后,方可发布。

十五、保密审查和发布审查均通过后的政府信息,由本机关信息员按照龙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统一格式要求编排,认真校对并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布上网。

十六、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同时加强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正。

十七、主要领导对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负总责,政府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负具体责任,对因信息审查不严导致发生信息泄密、内容失实等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审查领导及具体负责人的责任。

十八、本制度由岭背镇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岭背镇人民政府

  202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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