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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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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设置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对党务、政务、事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人社系统党组的建设工作,指导下属单位开展党建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和综合性会议的组织;负责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关人事、机构编制、档案管理、安全保密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财务与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学习、保卫和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研究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各项规定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岗位类别、岗位等级、结构比例的核准工作;负责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核准备案工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及机关工勤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奖励奖惩、辞职辞退备案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的公开招聘考试、引进及政策性安置工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计工作;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按上级要求申报、接收、管理及安置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负责股级干部任免的备案;负责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和职称改革工作;负责各系列(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及初级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指导监督全县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核、执业资格和其他职称考试及成绩的管理;负责全县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管理;对全县专业技术人员聘后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及协调培训、考试;研究拟定全县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负责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拔尖人才的选拔和推荐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县专业技术人才信息库;组织实施全县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工作。

(四)工资福利股。负责综合管理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离退休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的职务、职称、工作变动后的工资核定审批工作;负责办理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执行死亡职工遗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和审批;乡镇工作补贴的核定和审批;边远山区教师特殊津贴的核定和审批;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的审批及监督。

(五)职业能力建设和就业指导股。负责全县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政策的制定,督促就业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全县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制定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考评与资格审核,专项职业能力和职业资格认定审批工作;负责组织职业技能竞赛,职业技能人才的开发培养、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全县劳动力资源开发、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及管理工作;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制定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晋升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编制全县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负责对失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将安全防护技能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负责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培训机构。

(六)养老工伤保险股。负责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制度的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审核报送工作;贯彻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承担编制全县养老、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负责对全县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进行检查监督;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工伤待遇。

(七)行政审批股。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制发、补换、挂失、解挂、信息变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的核发、证书补办或更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证、职工退休证核发等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负责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许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许可、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等。

(八)劳动监察和调解仲裁股。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制定全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划与制度的实施规范;组织实施全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监督指导民工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政策法规的实施,拟订并实施全县民工工作规划,维护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民工工作信息建设;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制定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统筹拟订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全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实施人事、劳动争议处理和人事、劳动争议仲裁规则和办法,负责全县人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负责全县专、兼职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员和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员的资格初审工作;负责统计报送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据。

(九)劳动关系股。组织处理有关突发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负责劳动关系管理;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规定,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企业职工工资政策,执行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格;拟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及人事、劳动合同鉴证,办理集体合同审查备案;指导企业开展诚信等级创建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全县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实施。负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检查督促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十)宣传法规股。负责意识形态、纪检监察、综治维稳信访、舆情处理、精神文明等工作;组织开展人社政策法规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咨询和普法教育工作;审查机关、企事业单位拟呈报的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遵守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十一)绩效管理股。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绩效管理方针政策,研究、制定乡镇、县直(驻县)单位绩效管理发展规划、制度规范,拟定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乡镇、县直(驻县)单位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表彰奖励(不含党内)综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根据授权承担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开展的县级表彰奖励活动的申报设立及调整事宜;指导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二)档案室。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原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做好人事档案的查(借)阅和转递工作;负责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进档工作;负责做好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管与保护工作。

二、工作职能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二)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全县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将安全防护技能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措施。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

(五)负责全县就业资金、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预测预警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县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拟订全县促进城乡就业和再就业的规定和措施,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对全县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各类企业和人员进行认定。

(七)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和审批,乡镇工作补贴的核定和审批,边远山区教师特殊津贴的核定和审批。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做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

(九)负责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按规定承担县政府部门的督查考核和绩效考评有关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民工工作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落实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办法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办法,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十二)负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检查督促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工伤认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工伤待遇,负责劳动保护方面的争议仲裁工作;负责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培训机构。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办公地址、时间和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于都县红军大道45号  邮政编码:342000

联系电话:0797-6335295

电子邮箱:ydrs295@163.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主要领导:钟生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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