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 > 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细则》的通知

访问量: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等规定,省局对《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细则赣市监局法字〔20195进行了修订,已经 2021年省局第七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1 8 5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细则

第一

西监督理行政罚程,保监督理部依法施行处罚保护然人、人和的合法《中人民共国行处罚《中国行强制场监管理行处罚序规 本细

西监督理部门施行处罚

监督理部门施行处罚应当循公的原处罚与育相事实清 适用依据正确、程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以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制度。依法规范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严格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使用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办理,落实行政处罚案件办 理全过程电子数据记录工作机制。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使用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办理的行 政处罚案件,应当在具备条件后及时予以补录。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回避可以由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 人员主动提出,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提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就有关人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前 不停止案件调查 有关人员应当继续依法履行案件办理职责。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 依法予以保密

第八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受 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

第九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十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下列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案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的 行政处罚案件

(三)跨设区市的、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直接管辖的其他行政处罚 案件。

第十一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 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本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本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以派出 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 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 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 管辖。

第十 用广、电影电视报纸期刊、 众传媒介布违广告行为施行处罚,广告 在地场监管理门管。广发布所在地场监 门管异地广告主广告营者困难,可以广告 广经营的违情况送广主、广告经者所在市场 管理部门处理

对于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 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 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 事人同一违行为两个上市场 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由最先立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自发生议之起七工作日协商不成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 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七条 门管的,当将件移有管权的场监督理部 送的场监管理门对辖权异议,应当请共 上一级市场监督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

第十八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法规、规 章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上级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依法由其管辖的案件存在特殊 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 指定管辖。

第十九条 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七个 工作日内确定案件的管辖部门。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 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 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作出报请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等决定的,由办案机构负责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人审批。

第三 行政处罚的普通程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 为线索,应当及时根据案件性质和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依 法作出核查、移送、交办、报请管辖、指定管辖等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开展核查工作,并应当自发 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 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第二十四 经核查,符合下列件的,应当立

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经批准立 案后应当编制立案编号。

第二十五 经核查,有下列情之一的,可以不予立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经批准不予立 案后编制不予立案编号,将不予立案审批表与案件来源登记表违法行为线索材料、核查或者移送等相关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 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检查。

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办案人员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集证据。证据包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 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 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并 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 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 、调的书证物证当是件、有困难提取复件或者录件 以拍或者作足反映件、物外或者内的照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由证据提供人核对 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 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是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调取视听资料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并注 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 容的文字记录。

第三十条 收集、调取的电子数据应当是有关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拷贝复制、委托 分析、书式固定、拍照录像等方式取证,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 时间、制作人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收集、 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用来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的互联网信息 系统或者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所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 真实性、完整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辅助办案人员对案件关联的电子数据进行调查取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 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 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 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第三十二条 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载明时间、地 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 。询应当别进。询应当作笔,询问录应问人核读有困向其宣如有差允许其正或部分应由被问人 或者其他式确。经对无后,被询问在笔签名盖章者以他方确认办案员应当笔录

第三十四条 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 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侵权假冒等案件过程中,可以要求 权利人对涉案产品是否为权利人生产或者其许可生产的产品进行 辨认,也可以要求其对有关事项进行鉴别。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样取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清 单,由办案人员、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通过网络、电话购买等方式抽样取证的,应当采取拍照、截 屏、录音、录像等方式对交易过程、商品拆包查验及封样等过程 进行记录。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实施抽样机构的资质 或者抽样方式有明确要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相关机 构或者按照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第三十六条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 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 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 记保存措施。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办案人员应 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 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三十八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 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 者转移证据。

第三 先行记保存证据应当七个工 内采取以下措

)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 全措施

需要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送交检测、检验、 检疫、鉴定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 强制措施的,决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物品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 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采取相关措施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四 监督理部门以依法律法规的 封、押等政强措施采取者解行政强措施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四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当场交付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

第四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 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 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 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四十三条 扣押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制作协助扣押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四条 对当事人家存或者寄存的涉嫌违法物品,需要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 关部门或者单位将其取出,并办理扣押手续。

第四 、扣押场所设施者财应当妥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加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封 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依法先行处置; 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

第四 列情之一的市场督管部门应 时作出解除查封、押决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将财物依法先行处置并有所得款项的,应当退还所得款项。先行处置明显不当,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 本细则第八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 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 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 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 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 作为见证人。

第四十八条 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抽样取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等 行政强制措施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 录现场情况。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确需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 具协助调查函。

收到协助调查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 围的协助事项应当予以协助,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十五个工 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 提出协查请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

)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 者确认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

第五十一条 因涉嫌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终止调查

第五 调查结,办机构当撰调查终 告。案件调查终结告包括以下内: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违法行为性质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六)自由裁量的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 机构当将调终结告连案件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分为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办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

第五十四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下列案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第一款的法制审核案件

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十五 审核由场监管理部法制机其他机构负责实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 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十六 细则第十四第一款定以外通程序的案件,应进行案件审核

案件审核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 实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派出机构负责案件审核。

第五十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处理是否适当。

第五 机构对案件行审,区不同情 出书面意见和建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案件处理意见

)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 的案件,建议纠正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

(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九条 审核机构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退回案件材料。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第六 机构成审核退回件材后,对 政处的案,办机构当将件材、行政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依法履行告知等程 序;对于建议给予其他行政处理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 料、审核意见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第六十一条 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还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

)对自然人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二万元以上罚款

)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 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 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 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第六 罚决后,当充听取事人意见对当事提出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 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 辩或者要求听证而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依法申请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 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 相关规定组织听证。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复核或者听证而改变了所认定的 事实、所依据的法律、处罚内容、处罚幅度的,应当由办案机构 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再次履行送交审核、报部门负责人批准以 及依法告知等程序。

第六十三条 法律、法规要求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前,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难以 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第六十四条 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以及复核意见、或者听证报告以及听 证笔录等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不同 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 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 部门处理

(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案件,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 事人违法行依法予行处罚 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当事人进行教

第六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本部门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四)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 决定的日期。

第六 的行政处罚决定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 无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 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六十八条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和检测、检验、检疫、 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前 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第六十九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 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四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

第七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 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七 简易序当场处违行为应当由以上办案人员处理,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场调查违 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交付 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七 本情、违行为行政罚依、处种类、款数 途径期限救济径和限、门名、时间地点 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门印章

第七十三条 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

第七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办案人员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交至所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第五章 执行与结案

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 五日内,通过指定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场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当场对自然人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或 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第七十七条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至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 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至所在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 行。

第七 人确经济困,需延期者分期 的,当提书面请。市场督管部门负人批 当事暂缓者分缴纳款的市场督管理门应 面告知当事人暂缓者分期的期限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第八十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收到催告书十个工作日 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期限届满 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 算。

第八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涉及没收有关物品的,应当开具没收物品凭证,依法送达当事人。

没收的物品,由办案机构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

202054的相关规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处理的物品应 当核实品种、数量,并制作物品处理记录。

第八十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办案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案件终止调查的

(四)作出本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至五项决定的;

(五)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第八十三条 结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齐全、规 范有序。

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正卷按照下列顺序归档

(一)立案审批表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三)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四)证据材料

(五)听证笔录

(六)财物处理单据

(七)其他有关材料。副卷按照下列顺序归档

(一)案源材料

(二)调查终结报告

(三)审核意见

(四)听证报告

(五)结案审批表

(六)其他有关材料。

案卷的保管和查阅,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 进行全过程记录,依照本细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归dang保存


第六 期间、送

第八十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 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八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 内按照本细则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 书送达当事人。

第八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直接送达的,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签收日期, 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 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


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 以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 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经受送达人同意并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可以采用手 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 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拍照、截屏 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 通讯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当地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转交其他部门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 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委托、转交送达的,受送达人的签 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 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 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 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材料 中载明原因和经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 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八 址确书,达至送达确认地址即视为达。送达址发生及时面告知场监管理未及时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地址送视为依法送


因受送达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导致执法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执法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 执法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第七

第八十 均包括本

第九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登记住所地在本省范围内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细则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 罚的程序,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专项规定 未作规定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九十一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制定江西省区域内适用的 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第九十 本细则202185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