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规定 | |||||||||||||
政策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5〕30号) | ||||||||||||
救助范围 | 一、明确医疗救助对象 | 1.特困供养人员;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六类对象;4.两类人员;5.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6.符合条件的农村五保、低保以外的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
二、纳入医疗救助费用范围 |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2.门诊、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指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于都县城镇和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 | ||||||||||||
三、明晰医疗救助有关界定范围 | 1.重大疾病的界定。医疗救助对象“重大疾病”指经各种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门诊个人自负部分在10000元及以上,住院个人自负部分在20000元及以上;2.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界定。该两类群体可以在列入医疗救助对象之后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公示、核对,情况较为特殊或不宜公示的由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 ||||||||||||
救助标准 | 门诊医疗救助 | 分日常门诊救助、重大疾病门诊救助和特殊重大(慢性)病种门诊购药救助。 | |||||||||||
救助对象 | 住院救助 | 专项医疗救助 | 门诊救助 | ||||||||||
日常门诊 | 重大疾病门诊 | 特殊重大(慢性)病种门诊购药救助 | |||||||||||
对象 | 判定条件 | 判定条件 | 救助比例 | 封项线(元) | 判定条件 | 救助比例 | 封项线(元) | 判定条件 | 救助比例 | 封项线(元) | 当次剩余可报费用按70%,累计(含本次)2万元封项 | ||
特困供养人员 | 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孤儿 | 非以医代养住院 | 100% | — | 符合专项医疗救助的须按照专项救助比例进行 | 100% | 分散供养:参照低保常补对象标准;集中供养:据实 | 100% | 分散供养:参照低保常补对象标准;集中供养:据实 | ||||
按照农村五保对象在敬老院供养人数,以年人均100元的标准筹集敬老院医务室日常医疗费用 | |||||||||||||
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 常补对象 | 14周岁以上 | 80% | 50000 | 符合专项医疗救助的须按照专项救助比例进行 | 单次或全年累计在1万元以下 | 60% | 1000 | 单次或全年累计在1万元及以上 | 70% | 10000 | 当次剩余可报费用按70%,累计(含本次)2万元封项 | |
14周岁及以下儿童 | 90% | 60000 | 单次或全年累计在2万元及以上 | 10000+住院救助封项线 | |||||||||
非常补对象 | 14周岁以上 | 80% | 50000 | 符合专项医疗救助的须按照专项救助比例进行 | 不开展 | ||||||||
14周岁及以下儿童 | 90% | 60000 | 不开展 | ||||||||||
六类对象 | 须生活困难,填报申报表 | — | 70% | 30000 | 符合专项医疗救助的须按照专项救助比例进行 | 不开展 | 不开展 | ||||||
两类人员 | — | 不开展 | |||||||||||
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 | 累计(含本次)剩余可报费用2万元以上 | 14周岁以上 | 50% | 30000 | 符合专项医疗救助的须按照专项救助比例进行 | 不开展 | |||||||
14周岁及以下儿童 | 90% | 60000 | 不开展 | ||||||||||
因病致贫对象家庭重病患者 | — | 40% | 30000 | 不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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