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于都县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改造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于府办字〔2023〕58号)








关于印发《于都县水土保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于府办发【2022】39号)


附件一
于都县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农田水利设施运行效率,发挥农田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等综合效益,以期达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目的,依据《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指工程因洪涝灾害、人畜损
坏等原因损毁严重难以运行,为恢复其工程完整性,需进行维修、翻修、改建的工程措施;养护是指对工程日常巡查、检查、清淤、
砍杂以及局部的维修等工作,保障工程设计工程正常运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农田水利工程包括:(1)山塘、拦水堰(坝)、泵站、机井等水源工程;(2)渠道、管道等输水工
程;(3)闸、渡槽、涵管、隧洞、倒虹吸等渠系建筑物。
第四条
农田水利工程分为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 骨干工程是指 5 座中型灌区(含 52 座水库)及 90 座水库灌区的一级供水干渠作为骨干工程,具体见县骨干工程名录。田间工程是指县域内骨干工程以外的农田水利工程,包含中型灌区、水库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小水源(山塘、水陂、抽水泵站等)、小骨干及田间工程。
第二章
维修养护主体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全县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工作的统筹安排,资金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县水利局负责骨干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田间工程维修养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的责任单位,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职责。
第六条
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实行政府管理,于都县雩山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雩山水务)维修养护的“管养分离”模式。田间工程的维修养护实施以行政村为单位,以自然村组为单元,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动员和组织村民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负责。
第七条
经营性工程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由新型经营性主体负责。经营性工程是指新型经营主体承包的土地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以及承包人用于经营的单个水利工程。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各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宣传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
第三章
工程维修和养护
第九条
因维修项目的不可预见性,维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即农田水利工程的维修项目经费参照公共基础项目建设流程单项实施。骨干工程维修项目由雩山水务每年 7 月底前排查统计,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年度工程维修计划和实施方案,经县水利局审核后下达维修实施方案批复,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维修资金。田间维修项目由乡镇政府每年 7 月底前排查统计,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年度工程维修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局统筹安排维修资金。
第十条
骨干工程养护工作由雩山水务负责。雩山水务应组建专业维修养护管理队伍,以乡镇为单位对接工程养护项目。骨干工程原则上每年养护 3 次,雩山水务每年 4 月、7 月、10 月初按照骨干工程养护需求,编制年度养护方案,开展骨干工程养护,养护标准按《于都县农田水利工程日常养护工作标准》执行,养护结束后,养护骨干工程所在村组、乡镇、水利局挂片干部三方签字验收,一式三份,水利局、乡镇、雩山水务各留一份。工作清单、现场照片及考核验收单等佐证材料作为台账纳入档案管理,接受水利局、乡镇、村民的监督。
第十一条
田间工程养护工作由村组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各乡镇政府要督促各村聘请若干名老党员、老干部、水利技术人员、城乡网络清洁工等作为渠管员,建议每 500∽800 亩聘请 1- 4 -名,各村渠管员组建成立乡镇用水协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等若干名管理人员。村渠管员负责具体养护工作,养护不定次数,但在大雨后,灌溉期前必须进行渠系养护,养护应保证渠系无杂物、水流通畅,每次养护需拍照留存作为台账纳入档案管理,接受农业农村局、乡镇、村民的监督。
第十二条
维修养护主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擅自变更水利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负责水利工程安全,保持高效运行。
第十三条
维修养护主体必须服从防汛抗旱调度命令,承担养护工程的防汛抗旱任务,工程出现险情时,应及时组织采取抢救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县有关部门。
第四章
维修养护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骨干工程养护资金采用包干制,养护资金按每年每亩 20 元控制,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工作量以渠系尺寸分等级核算。县水利局、财政局、发改委、农业农村局每年 12 月份对乡镇骨干工程进行绩效考核,县水利局依据考核结果,根据《于都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办法(试行)》拨付骨干工程政府精准补贴。雩山水务每次养护完成后,提交养护工作单、考核验收单,劳务发票等材料到水利局核验,经水利局组织验收后支付养护经费。
第十五条
田间工程养护资金按每年每亩 18 元控制,其中用水户缴费 9 元/(亩•年),政府补贴 9 元/(亩•年),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工作量以养护渠系长度为依据。县水利局、财政局、发改委、农业农村局每年 12 月对乡镇田间工程养护进行绩效评估,
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依据评估结果将田间工程养护资金政府补贴部分分配到各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分解指标到各行政村。各行政村提供一事一议会议记录、维修养护工作单、考核验收单、结算汇总单、劳务发票等资料整编成册,经乡镇审核支付,并报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六条
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来源。
(1)统筹整合各部门上级相关资金;
(2)县级财政列入预算的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
(3)用水户缴纳的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水费);
(4)群众自行筹集的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包括群众投劳);
(5)村级集体经济;
(6)社会各界的捐赠资金。
第十七条
维修养护资金安排应当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八条
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使用范围为维修养护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仪器、设备、工具费用等支出,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以及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等。
第十九条
维修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独立反映该资金的收支及结余等情况。维修养护主体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经费支付程序和手续,加强维修养护合同的审查和管理,按实际工作进度支付经费,经费使用和支出、结余情况应进行公开、公示,确保经费使用透明度。
第二十条
维修养护主体要加强维修养护资金的财务管理,遵守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弄虚作假虚列支出,要建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决算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使用信息反馈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成立县级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考核领导小组,考核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水利、财政、农业、发改及各乡镇有关人员为成员,根据《于都县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养护考核办法(试行)》,对全县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进行年终考核。
第二十二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规使用维修养护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违规使用资金,并予以全县通报,对相关责任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按照考核结果进行支付;田间工程维修养护考核优秀的地区,在项目经费安排上予以倾斜,优先安排农田水利工程相关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全县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效果显著,可对维修养护主体予以表彰,并全额支付绩效资金。维修养护主体应对维修养护管理工作贡献突出或工程维修养护成效显著的个人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因县维修养护主体管理不当或维修养护人员个
人行为,造成维修养护管理区域内的工程严重损毁,追究维修养护主体的民事责任;若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出现安全事故,追究公司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故意损坏项目工程、不听劝阻寻衅滋事、殴打维修养护人员等扰乱维修养护工作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影响,管辖地的乡政府/镇政府应负责处理;造成重大损坏的,公安机关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 2 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于都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 2:
于都县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养护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我县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养护水平,推进农村水利工程设施养护一体化进程,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及对象:考核对象为签订协议的工程养护主体,考核范围为养护主体所负责养护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第三条
考核分为田间工程和骨干工程养护考核。田间工程养护考核纳入县级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
骨干工程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年终绩效考核两个进程。田间工程仅进行年终绩效考核。
第五条
考核成立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考核组,成员单位包括水利、农业农村、财政、发改等部门和乡镇。
第六条
日常考核。考核组在雩山水务养护完成一个月内组织对辖区内农田水利骨干工程设施养护情况开展考核验收,主要考核维修养护人员组织到位、渠道过水断面清淤、水陂维修养护、渠道边砍杂、塌陷、冲刷、破坏渠道及时培土情况。
第七条
年终绩效考核。考核组每年 12 月对全县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养护情况开展随机抽查,通过现场查看渠道清淤、水陂清淤、渠道砍杂、塌陷、冲刷、破坏渠道及时培土等情况,和维修养护人员进行交流,了解其对岗位的熟悉程度、工作开展、群众满意
度等,结合各部门平时掌握情况进行考核,现场打分。
第三章
考核评分
第八条
考核按百分制执行,骨干工程日常考核占总分值70%,年终绩效考核占总分值 30%,田间工程年终绩效考核即为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总分达到 80 分为合格,达到 85 分为良好,达到90 分为优秀。
第九条
日常考核由考核组根据附表 1《于都县骨干工程养护情况乡镇考评表》打分,每项评分不超过所对应分值,签字盖章后将电子版报送至县水利局。
第十条
年终考核由考核组根据附表 2《于都县骨干工程养护情况年终考评表》《于都县田间工程养护情况年终考评表》现场抽查考评评分,签字盖章后将电子版报送至县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其中“农业用水户评价”的 10 分,需现场访谈至少 10 位用水户,填写附表 3《于都县农田水利工程养护群众满意度调查表》,按满意比例赋分。
第四章
考核扣分
第十一条
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出现媒体负面曝光、当地群众到县级及以上部门上访的,经调查核实确因工作不到位的每次扣减考核总分数。出现在县级层面每次扣减考核分 2 分,出现在市级层面每次扣减考核分 5 分,出现在省级及以上层面的每次核减考核分10分。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考核情况由考核办公室汇总向考核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确认无误后在全县通报,作为支付年度养护经费的依据。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全额拨付养护经费,年度考核为良好的奖励养护主体实际养护经费 1%的工作经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奖励养护主体实际养护经费总额 2%的工作经费;年度考核在80 分以下的,每下降 1 分,相应扣除养护主体实际养护经费的 1%,
以此类推。
第十五条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达不到 80 分的,对养护主体终止
养护合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于都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办公室。





附件 3
于都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调动各类维修养护组织参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积极性,确保总体不增加农民负担,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域内已开展或完成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灌区。
第三条
县财政设立精准补贴资金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
第四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和水权分配按《于都县农业灌溉初始水权确权登记实施方案》执行。
第五条
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遵循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建立与财力状况相匹配的精准补贴机制。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六条
精准补贴原则:
(1)优先补贴以水稻为主的粮食生产区,其次以花生、大豆、蔬菜、油菜为主的经济作物生产区,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种植花卉、茶叶、果品、药材等其他经济作物的和利用地下水灌溉的暂不予补贴;
(2)已落实工程维修养护主体;
(3)区域内群众积极性高;
(4)区域内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良好。
第七条
精准补贴对象:
(1)各类灌区管理机构;
(2)乡镇、村级经济合作组织;
(3)依法成立的农业用水合作组织;
(4)物业化、专业化公司以及农业特色产业园等新型农业管理主体。
第八条
精准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
第九条
2025 年前精准补贴标准:
(1)政府补贴 29 元/亩,其中补贴 20 元/亩用于中型灌区、水库灌区骨干工程管养,9 元/亩用于中型灌区、水库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小水源、小骨干及田间工程管养。
(2)按照确定的精准补贴标准和全县有效灌溉面积筹集全县精准补贴资金总量;
(3)结合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各乡镇精准补贴数额。
第三章
补贴程序
第十条
补贴程序参照《于都县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办法(试行)》相关条款。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精准补贴资金来源为上级财政维修养护补助、农业水费结余资金、县级财政预算等。
第十二条
精准补贴资金原则上不直接发放到补贴对象,由县政府委托县水利局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精准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津补贴以及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无关的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十五条
精准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群众监督。维修养护主体要定期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5 天。县财政、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 2 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商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 4
于都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充分调动灌区管理人员、种植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参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积极性,促进农业节约用水,保障国家水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水奖励是指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过程中,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模式使实际农业用水远小于用水定额的灌区管理人员、种植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给予资金奖励的专项活动。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指导种粮大户、种植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提高农业用水使用效益。
第四条
各乡镇要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通过“花钱买机制”,建立“多用水多付费、节约用水得奖励”的机制,推广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充分调动用水户节水积极性,提高用水效率。
第二章
节水奖励
第五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水权总量)按《于都县农业灌溉初始水权确权登记实施方案》执行。
第六条
奖励原则。在保障农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按照节水成效实行阶梯奖励,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激励对象足额缴纳水费;
(2)种植作物在定额用水灌溉;
(3)灌区内安装了计量设施,用水台账完整。
第七条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的对象。
(1)使用地表水定额灌溉种植粮食作物的用水户;
(2)对采取工程措施、农艺措施、管理措施等方式,实现节水的灌区管理人员、种粮大户、种植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
第八条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标准。定额内用水量每减少 10%,奖励 1 元/亩,每增加 10%,加收 1 元/亩,灌溉定额参照《于都县农业灌溉初始水权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节水奖励申请流程。
(1)每年灌溉周期结束后,由享受用水补贴对象的用水户向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交维修养护主体、农作物种植面积、节水量、水费缴纳等证明材料。
(2)乡镇核对无误,报县水利局审核,县财政根据审核情况安排农业用水节水奖励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节水奖励资金筹集工作,建立农业节水奖励基金和多元化的节水奖励机制。节水奖励基金建立动态平衡调整补充机制,当年结余,滚存下年使用,确保节水奖励资金需求。
第十一条
各乡镇、村集体及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奖励方案由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重点公开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规模。
第十二条
节水奖励应及时发放到奖补对象,各乡镇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 2 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商县发改委、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 5
于都县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业灌溉用水管理,充分发挥农田水利设施的综合效益,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农业灌溉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农业灌溉用水遵循“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统筹调度、合理分配、尊重现状、兼顾未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灌溉用水的统一管理。乡镇、灌区管理单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灌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水利局是全县农业灌溉用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六条
农田灌溉用水量需要逐级申报。申请灌溉用水前,首先由灌区管理单位、乡镇用水协会汇总当年各行政村农田所需实际灌溉面积,灌溉需量,在灌溉1 个月前,汇总报县水利局。
第七条
灌区管理单位、乡镇用水协会依据当年农业种植类别、结构、面积、复耕指数等列出各干支渠的需水量,并标明轮灌时间段、轮灌渠道名称、轮灌面积,报县水利局审定。
第八条
县水利局对灌区管理单位、乡镇用水协会上报的用水计划进行调查核实,根据灌溉用水需求和供水条件,灌溉用水定额及上级水利部门下达的供水总量,多方听取乡镇、用水主体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科学合理制定农业灌溉供用水计划。
第九条
县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内农田灌溉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水费
第十条
农田灌溉用水实施有偿服务。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向管理单位缴纳水费,根据《于都县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办法》第十五条,用水定额内用水户缴纳水费标准为 9 元/亩。同时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根据《于都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办法(试行)》,定额内用水量每减少 10%,
奖励 1 元/亩,每增加 10%,加收 1 元/亩。
第十一条
水费使用与管理。
(1)水费是维持农田水利设施正常运转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理、维护、改造等方面的支出,不得调剂、截留和挪用水费。
(2)
水费使用范围具体包括: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理费(包括工程运行所需材料费、动力费、人员费用及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单位和人员管理费用),农田水利设施维护费、改造费,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理的职工培训、宣传费用等。
(3)维修养护主体应建立水费使用公开制度,定期公开水费使用情况,接受上级和用水户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水利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服从防汛抗旱和水资源调度的;
(2)发现破坏水利设施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或者报告的;
(3)发现水利设施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或报告的;
(4)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国有农田水利设施的;
(5)贪污、挪用水费或物资的;
(6)其他不履行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和保护职责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未经乡镇用水协会同意,用水户不得擅自在农田水利设施开闸放水或提水,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 2 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 6
于都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 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文件发〔2016〕39 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乡镇改革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评价工作的导向激励作用,加快推进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
绩效考核
第三条
按照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目标和任务要求,评价内容分为工作开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有关指标的分值和评价标准将根据年度任务和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条
工作评价着重对农田水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效果、农业水权分配落实及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设置6 项评价指标(具体评价指标详见附表)。
第五条
评价方法。评价工作采取乡镇自查自评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展、财政、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评价每一年进行 1 次,12 月底前完成。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评价程序。评价采取以下步骤:①乡镇自评。各乡镇对照本
办法设置的评价指标,总结评价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推进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打分,于当年 10 月 15 日前将自评结果和评价依据(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上报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②初步评议。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检查情况,于当年 10 月底前对自评结果进行初步评议。③实地评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工作组,于当年 11 月 15 日前完成实地评价。④综合评定。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对初评结果和实地评价结果进行审议,对照评价指标于当年 12 月 20 日前完成打分并确定等级。⑤发文公布。评价结果由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当年 12 月底前发文公布。
第七条
评价等次确定。评价采用百分制,评价结果分为 4 个等级,得分 85 分以上为优秀,75 分以上 85 分以下为良好,60 分以上 75 分以下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八条
考核结果与精准补贴资金量挂钩并实行奖惩机制,对考核不合格者酌情削减精准补贴资金,督促乡镇负责人制定整改措施,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将暂停农田水利项目经费的安排,责令乡镇分管领导限期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 2 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 7:
于都县灌区田间工程维养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农田水利工程维养工作,具体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动员和组织村民开展农田水利工程日常管护和维养。
第二条
田间工程维养实施以行政村为单位,以自然村
组为单元。
第三条
田间工程维养是指行政村内除中型灌区、水库灌区的骨干工程以外的农田水利工程,包含中型灌区、水库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小水源(山塘、水陂、抽水泵站等)、小骨干及田间工程。田间工程范围可随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进行年度调整。
第四条
田间工程维养主要任务是对小水源、渠道进行清淤、清杂、培土,对塌陷、冲刷、破坏的部位及时维修。
第五条
田间工程维养达到的目标是辖区内各小型灌区有巡查管护人员,水源工程、渠系及建筑物基本完好,渠畅水清,水能灌到田间地头,用水秩序良好。
第二章
补贴资金使用
第六条
田间工程维养基金(以下简称水费)为 18 元/ (亩.年),农户缴费 9 元/(亩.年),政府补贴 9 元/(亩.年)。资金管理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由乡(镇)人民政府将田间工程维养基金政府补贴部分资金统筹分解下达到各行政村,报县水利局备案。
第八条
行政村组召开代表村民代表会议(每个自然村都要有代表)确定年度维修养护的范围、内容,制定维养年度计划,代表会议需全员通过,做好会议记录(附件 1)。参会人员要求:乡镇驻村领导、干部、村委会干部、自然村组长、每个自然村群众代表 1-2 位。
第九条
组织实施过程需做好记录,并拍摄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的照片,并做维养工作单(附件 2)。
第三章
验收评估和报帐支付
第十条
组织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由驻村乡镇领导、干部、村书记、受益村民在验收单(附件 3)上签字。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县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组成联合考评小组对乡镇维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填写附件 4),绩效考评合格,拨付维养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报帐支付。补贴资金总价控制,田间工程维养资金结算按渠道 500 元/公里,山塘、水陂、泵站 500 元/
座计。由乡镇统一收集各村一事一议会议记录、维养工作单、验收单、乡镇结算汇总单(附件 5)、绩效评估单、工程发票整编成册报水利局审核支付。










附件 9.3:
于都县农田水利骨干工程监管主体责任书为进一步落实农田水利骨干工程监管责任,全面规范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建设、管护和使用,加快我县农田水利事业发展,依据《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于都县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办法》等文件,特与于都县水利局签订本责任书。
具体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水利知识和水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
2、应当按照“三条红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严格控制本行政区域的农田灌溉用水总量;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灌溉定额,报县人民政府公布。
3、应当科学合理调度用水,确保农业灌溉用水安全,
4、应当会同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和排水的水质监测。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废水用于农田灌溉。
5、应当会同发改委、财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和移民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田水利信息共建共享机制,为农田水利建设、管护提供信息服务。
6、应当定期对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和基层水利专业化服务队伍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7、应当对农田水利规划实施和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建设、管理、维护等情况开展定期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8、应当建立健全农田水利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农田水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9、应当落实农田水利骨干工程维护主体,明确维护范围、内容、标准等。
10、新建工程严格按“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要求进行。
11、应当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和下达投资计划,协调各乡(镇)解决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建设、管护和使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2、应当督促各乡(镇)切实履职,并配合有关部门对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建设、管护和使用的稽查、审计。
附件 9.4:
于都县农田水利田间工程监管主体责任书为进一步落实农田水利田间工程监管责任,全面规范农田水利田间工程建设、管护和使用,加快我县农田水利事业发展,依据《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于都县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养护办法》等文件,特与于都县农业农村局签订本责任书。具体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
2、应当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农作物灌溉定额,报本级人民政府公布。
3、应当会同发改委、财政、水利、林业、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和移民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田水利信息共建共享机制,为农田水利建设、管护提供信息服务。
4、应当定期对乡(镇)水利服务机构和基层水利专业化服务队伍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5、应当对农田水利规划实施和农田水利田间工程建设、管理、维护等情况开展定期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应当落实农田水利田间工程维护主体,明确维护范围、内容、标准等。
7、新建工程严格按“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要求进行。
8、应当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和下达投资计划,协调各乡(镇)解决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建设、管护和使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9、应当督促各乡(镇)切实履职,并配合有关部门对农田水利田间工程建设、管护和使用的稽查、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