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 > 食品、药品安全

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公示2022年第01号

访问量:

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监督抽检核查处置结果公示2022年第01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检验报告编号:NO:SPCY20224415

产品名称:豆角

不合格项目:倍硫磷(以倍硫磷、倍硫磷砜及倍硫磷亚砜之和计)、灭蝇胺

被抽样单位名称:于都县第二实验中学
被抽样单位地址:赣州市于都县古田中路
  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本局执法人员将报告编号为“NO:SPCY20224415”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现场检查未发现倍硫磷(以倍硫磷、倍硫磷砜及倍硫磷亚砜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豆角并进行原因排查。
  三、产品控制情况: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豆角是从廖志明(无字号)处购进的,共购进46Kg,购进价8元/Kg,抽检1.5Kg,其余的44.5Kg已加工成菜品全部使用完。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通过排查,不合格产品的原因是经营者采购了不符合的食品。当事人做出了如下整改: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把食品质量关。
  五、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同时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该店因疫情影响经营比较困难,结合当前“六稳”“六保”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不得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