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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于都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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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划编制背景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是气象探测的重要基础,为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编制了《于都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年)》。

二、《规划》编制的目的意义

本规划编制是确保于都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气象探测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保障气象探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气象预报、气候研究和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通过规划的实施,推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水平。

规划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2001年12月)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第623号令)

5.《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1221-2014)

6.《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综合调查评估方法》(中国气象局)

7.《地面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调查评估报告书》(GB/T35219-2017)

8.《于都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9.国家及江西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四、主要内容

(一)规划内容概述

《规划》由3个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为规划文本,共6个章节17条。明确了于都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总则、与上位规划的相容性分析、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保护范围、气象探测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控制要求、规划保障措施、附则等6方面的内容。

第二部分为规划图集,共9张图纸。分别为区位分析图、现状卫星影像图、气象站周边现状用地图、新建气象站周边规划用地图、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图、观测站四周影响源控制图、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高度控制图、保护范围内障碍物高度控制图、核心保护区范围内规划图等九张图纸。

第三部分为说明书,分别为规划总则、城乡概况、气象观测站现状与评价、于都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规划内容和规划实施。

(二)《规划》年限

本次规划年限为2023-2035年。

(三)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

根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确定以于都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围栏为基准界面,以观测场直线边缘上的点垂直向外水平延伸1000米,顶点处90度扇形水平延伸1000米,组合所形成的近似圆形区域,所围合的空间范围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1.禁止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2.禁止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3.禁止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4.禁止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5.禁止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树木和作物等;

6.在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此范围不受1000米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

、保护措施

本规划经于都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后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于都县气象局在赣州市气象局和于都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发改、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政府办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本规划由于都县气象局负责编制,自于都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本规划由于都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于都县气象局负责解释及实施。

于都县气象局

2024422

政策解读渠道:于都县气象0797-6211336

解读专员:于都县气象气象台钟彦来

于都县贡江镇濂溪路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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