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
5.《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6.《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于都北出入口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包括:(一) 实施原则;(二)征收目的;(三)征收范围;(四)实施主体;(五)房屋合法面积认定;(六)房屋用途认定;(七)签约期限、搬迁期限;(八)补偿方式;(九)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十)其他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十一) 附属设施征收补偿;(十二)保障与监督等12部分内容。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明确了征收范围:该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所涉及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等,具体以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确保房屋征收范围清晰明确,避免产生争议。
(二)明确了实施主体。于都县人民政府为该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于都县人民政府指定于都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为该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部门;贡江镇人民政府为该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单位。
(三)明确了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认定。对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的认定、被征收主房有合法用地手续未载明建筑面积的认定、被征收主房实际占地面积超出合法用地手续载明用地面积的认定、被征收合法主房第一层走廊建筑面积的认定、被征收主房手续不齐全的建筑面积的认定等进行了明确。
(四)明确签约期限、搬迁期限。1.签约期限以责任部门发布的相关公告确定的期限为准,但签约期限不少于30日。2.搬迁期限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或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为准,但搬迁期限不少于15日。
(五)明确了补偿方式。该项目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房安置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种补偿方式,但不能交叉选择。
(六)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详细规定了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补助标准,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主房的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弃房材料补助、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院套征收的补偿、附属设施补偿等。
(七)明确了奖励政策。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制定了相应的奖励政策,如签约奖励、搬迁奖励、装修奖励等。
(八)明确了安置房安置的相关规定。1.可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可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被征收农村村民合法主房建筑面积100%与被征收合法附属房建筑面积50%(被折算的50%建筑面积不另行补偿安置)之和予以安置。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属于被征收人唯一一套住房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2.安置房房源。为最大限度的缩短安置房交付时间,拓宽被征收人对安置房的选择,满足更加灵活、多元和个性化的需求,将县属国有平台公司相对集中的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房源。3.安置房价格及优惠政策。安置房的价格按县属国有平台公司提供的房屋销售价格测算,可享受相应楼盘的折扣优惠,并按所得房屋套数1:1免费配备车位。
政策解读渠道:于都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0797-6336762
联系人:段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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