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府办字〔2024〕31号
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大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关于加大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2024年8月16日县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4年8月23日
关于加大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好消化存量房产和优化增量住房的政策措施,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有关措施如下:
一、对部分购房人实行购房消费补贴、补助
1.实行阶段性购房消费补贴。2024年7月26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日期间,在全县范围内对个人首次购买和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以合同网签为准),由县财政以个人购房契税交缴额为参照,给予契税交缴额50%的消费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
2.促进农村转移人口落户城镇。2024年7月26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日期间,本县户口未在于都县中心城区社区居委会或乡(镇)居委会的居民,在我县中心城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并把户口迁到我县中心城区城市社区居委会(以新落户的户口簿为准)的,由县财政给予100 元/㎡购房补贴。购房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契税,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户口落户证明和首套房证明等材料向县住建局申请补贴发放。〔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住建局〕
3.对生育家庭实施差异化购房补助。2024年7月26日起至 2025年 12 月 31 日期间,符合生育政策的二孩、三孩家庭,在县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网签为准)的,分别给予 5000元、10000元的购房补贴,由县财政承担。购房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契税,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和符合生育政策的二孩、三孩证明等材料向县住建局申请补贴发放。〔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委、县民政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住建局〕
4.购房人应在商品房网签备案后6个月内缴清契税,消费补贴、补助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统计公示,公示期满后6个月内,统一发放到购房人社会保障卡对应的银行账户,如购房人涉及多人的,以契税缴纳人为补贴对象。〔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
5.明确首套房认定政策。以家庭(家庭指买受人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为单位,居民在本县中心城区范围内无成套住房的(以商品房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信息为准,不含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执行首套房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都监管支局〕
二、鼓励商品住房团购活动
鼓励房地产企业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商品住房团购(5套房屋及以上)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团购优惠价格可不计入商品房备案价格跌幅比例范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税务局〕
三、全面推行房票安置
在城市征地拆迁、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涉及房屋征收中全面推行房票安置,除国家规定必须新建安置房外,原则上不新建安置房。持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由县财政给予一定购房补贴或购房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县住保中心、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
四、促进居民住房“以旧换新”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居民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以居民旧房置换房企定向新房”,旧房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购买,也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包销,或协调第三方购买;支持县国有平台公司收购居民旧房,居民获得资金后用于购买其开发的定向新房。对参与“以旧换新”的由县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
五、支持收购库存商品房
收购库存商品房,用作返迁房、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周转房等。〔责任单位:县住保中心、县财政局、县住建局〕
六、促进商业库存去化
购买、租赁存量商业办公类商品房用于幼儿园、儿童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托育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文体活动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创业中心等项目。各级机关、医院、中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等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开工建设业务技术用房,确有必要的,经审批后可按规定就近购买库存商业用房或写字楼进行筹集。〔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县教体局、县卫健委、县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县民政局、县人社局〕
七、优化调整学位准入政策
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合同交房日期为招生入学当年6月30日前的,允许购房人凭经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缴纳凭证及适龄儿童、少年户口(或其法定监护人有效居住证)向新购商品住房所在地的九年义务教育学区(或接收片区)学校申请新生招生入学。〔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税务局〕
八、动态调整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
若市场价格连续 3 个月环比下降且累计幅度超过10%,及时下调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打通房产置换链条。〔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住建局〕
九、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
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后,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实现“既提又贷”。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间隔时间限制。居民在本县范围内无成套住房,公积金首次贷款已结清并再次申请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责任单位:住房公积金于都分中心、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十、降低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
支持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调低新发放商业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比例。对符合退付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商业银行应及时将保证金退付至规定账户内。对保交房高风险项目,可按规定提前释放贷款保证金支持其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都监管支局、住房公积金于都分中心、县住建局〕
十一、降低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要求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对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且无违反预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办理预售许可的最低预售形象进度调整为施工至正负零。〔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都监管支局〕
十二、加强房地产融资支持
推动符合“白名单”条件的房地产项目“能进尽进”,金融机构对列入“白名单”的房地产项目“应贷尽贷”。原则上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应在融资主办银行开立,可优先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行确定为主办银行,严防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抽调挪用融资贷款资金和预售资金。根据银行支持“白名单”项目融资力度,在商品房预售资金、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资金存放、账户开设方面给予正向激励。〔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都监管支局、县住建局、县住保中心、住房公积金于都分中心、县财政局〕
十三、允许使用银行保函缴纳土地竞买保证金
土地竞买人可以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具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式的保函缴纳土地交易市场竞买保证金。〔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都监管支局〕
十四、继续延长土地出让价款缴交时限
2024年7月26日起至 2025年12月31日期间,全县范围内成交的土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的 50%,剩余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可延长至6个月;对实行商品房现房销售的项目,剩余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可延长至一年。〔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
十五、允许土地分割处置和项目分期开发建设
2024年7月26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具备分期开发建设条件的项目,允许在缴纳 50%以上土地出让金后,分期办理不超过已缴纳出让金比例的土地不动产权证,首期土地不动产权证仅限用于办理预售许可。对存在涉稳风险的房地产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对分期建设的剩余土地进行分割处置和办证。〔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住建局〕
十六、优化规划约束条件和容积率计算规则
根据车位供需情况,自主合理调整住宅项目车位配比。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由不宜大于 3.2 米调整为不宜大于 3.6米。已批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允许按此规定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
自2024年6月5日起,通过招拍挂方式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住宅项目,为小区提供公共服务的位于建筑首层的单层有顶盖、两侧通透开敞、顶盖宽度不超过 3.9米的风雨连廊,独立配建的非机动车棚,建筑物屋顶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人防报警间、通信基站机房、出屋面风井、烟道、水电井,按照相关规范要求配置并经电力部门审核的安装布置有配电变压器及配电屏柜的配电站房、开关站、开闭所,地下车库坡道出入口顶盖,在满足消防安全、供小区业主休闲健身活动的架空层,按规划条件要求配建的垃圾收集房、公共厕所,其建筑面积不纳入项目容积率计算。划拨用地住宅项目参照执行。城市森林花园住宅项目规划约束条件和容积率计算规则另按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供电公司〕
十七、加快已售新建商品房不动产登记发证
对因房企欠缴税费、土地被抵押或涉及查封等问题无法办证的房地产项目,分类施策、集中攻坚,按照“群众无过错即办证”的原则,及时为购房群众办理登记办证手续。〔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都监管支局、县人民法院〕
除本文件明确的上述政策规定外,《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于都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于府办字〔2023〕54 号)中的其他政策延续执行。如遇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校对人:李世栋 2024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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