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府办发〔2022〕15号
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于都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于都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4月10日
于都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江西省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厅〔2021〕46号)、《赣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赣市府办字〔2021〕61)、《于都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于府办发〔2022〕13号)的要求,推动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全面完成“十四五”期间筹集目标,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李松柏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陈运明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黄 娜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孙继发 县发改委主任
何 鹏 县财政局局长
谢文斐 县住建局局长
钟生春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丁红辉 县市监局局长
周林生 县统计局局长
王荣福 县民政局局长
谭晓红 县教科体局局长
钟光华 县卫健委主任
华红琴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周 伟 县税务局局长
唐 羿 中国人民银行于都县支行行长
严 路 县银监办主任
陈保华 县住保中心主任
易伟军 县金融服务中心主任
叶生章 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任
朱卫英 县大数据管理中心主任
郭良生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陈卫东 县供电公司经理
张 伟 县雩山水务公司董事长
周善忠 海特燃气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保中心,由县住保中心主任陈保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二、责任落实机制
(一)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和决策,规划、部署全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2.研究审定县级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要政策文件;
3.研究审定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4.统筹协调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5.指导督促各乡镇、各部门落实省、市、县政府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大政策和工作部署,并进行检查考核。
(二)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保中心)负责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1.牵头研究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政策措施,拟定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
2.负责筹备和承办领导小组会议,牵头抓好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3.协助县政府与各单位签订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目标责任状,拟定对各成员单位的考核方案,牵头督查各单位落实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措施、工作部署的情况。
4.牵头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合审批机制,组织联合审查本县及各乡镇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5.完成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全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行业、本部门的配套政策措施;负责本行业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上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信息、总结及经验材料;承办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明确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成员单位要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本单位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股)室,抓好工作落实。
县发改委:负责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和资金分配管理,牵头指导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落实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做好专项债券项目梳理和企业债券储备申报。探索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根据上级政策和市场行情及时调整租金标准并对社会公布。
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住保中心、向上积极争取省级和市级财政资金支持,落实有关财政扶持政策,指导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县住保中心:建立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与县城镇住房保障服务云平台对接。建立完善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库,做好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咨询、沟通协调等服务工作。稳定住房租金市场,市场平均价格变动在合理区间。稳定房地产市场,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价格变动在合理区间。
县住建局:负责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质量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进行重点监管。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持承租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和规划相关政策落实。
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统筹县属国有企业相关资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引导县属国有企业成立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或运营住房租赁业务。
县税务局:负责指导落实社会各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税费减免政策。
县银监办: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金支持工作。
人民银行于都县支行、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融资工作。搭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主体和银行沟通桥梁,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争取信贷支持。
县行政审批局、县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提供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在政务数据、端口对接、存储空间等各方面的支持。
县市监局:为社会各类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提供便利化登记服务。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涉及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统计数据。
县民政局:保障承租户享受基本养老服务。
县教育局:负责保障承租户子女享受义务教育基本服务和就近入学。
县卫健委:负责保障承租户享受医疗卫生基本服务。
县供电公司、雩山水务公司、海特燃气公司:具体落实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的建设项目,在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按居民标准执行。
三、工作运行机制
(一)会议制度
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各成员单位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有关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议题,应提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部门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或根据议题、需协调事项确定参加会议的成员单位,原则上一个月召开一次,调度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对日常工作中需协商解决的问题,在领导小组成员之间采取传阅、会签文件或征求意见方式及时办理。
(二)工作联系制度
领导小组会议或联席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工作安排等,采取印发领导小组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进行部署。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科级干部担任本单位(部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络员,负责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和工作计划、信息、总结报送等工作。各成员单位制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政策,应及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情况通报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乡(镇)和各成员单位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策部署和工作进展的情况,不定期进行督查并通报。
四、目标考核机制
领导小组每年对各成员单位落实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责任制、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综合考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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