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制度规则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发改公管[2021]350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赣州市招标投标领域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2022]50号精神,经按程序清理,决定将以下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于都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于府字〔2018]519号)
2.《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于都县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于府办发[2020]96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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