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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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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于都县人民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三条  各乡(镇)、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主动公开本单位制作或者最初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待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由主办单位提出拟办意见,并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不同意的要充分说明理由。

第五条  经双方沟通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协商解决。

第六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