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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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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严肃于都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有效防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各乡(镇)、各单位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

第四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