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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户一宅?一户多宅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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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属于农村村民基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取得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具备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于一户一宅和面积限制的规定,既保障了农民基本的建房需求,防止出现农民居无定所,无处居住的问题,同时也节约利用土地资源,防止一户家庭拥有多处宅基地,造成土地浪费、其他村民户无法满足住宅需要。
对于一户一宅中“户”的认定,原则是按照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管理进行认定的。如果户内成员登记在一个户口本上,那么户口本上的成员都属于一户,享有一处宅基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的“户”来对待:
(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2)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
(3)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
(4)通过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登记。
在农村生活中,存在一户多宅的情形。一户多宅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的规定呢?在此,需要明确的是,不能简单地以一户一宅的规定就一刀切地认为一户多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而应当综合考虑存在多处宅基地的原因,分析该户内的家庭成员是否已满足分户条件、宅基地面积是否超出了规定标准,是否存在买卖、继承等其他特殊情形。
以下一户多宅的情况,不违反一户一宅的规定:
1、继承:房屋作为村民的私有财产是可以继承的,加之“地随房走”的原则,因继承农房房屋而占有宅基地,从而形成的一户多宅,可以进行确权。
2、买卖:同属于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该村集体组织成员内部进行房屋买卖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需要注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政策原因:参军入伍、外地上大学迁回农村需要宅基地。
4、面积总和符合当地省政府制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
5、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而另行建房。
因此,一户多宅并非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的规定,也并非都不能进行确权登记。一户一宅的认定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实际认定,如有疑虑,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详细为您解答。
来源: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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