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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于都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07-29 11:24:00

2022年于都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为督促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全面推进国务院安委会15条、省50条、市80条、县80条措施的落实,深入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行动,县安委办公布一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希望各乡(镇)、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以反面典型为警示,切实落实安全责任,不断筑牢安全防线,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案例一

华XX。该人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2月28日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案例二
华XX。该人无证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2022年3月22日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案例三

钟XX。该人无证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2022年3月22日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案例四

刘XX。该人超出许可范围内存放烟花爆竹,并且经营场所同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许可的经营场所不相符,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3月23日县应急管理局给予其行政处罚。


案例五

于都县新鹏泰百货有限公司。该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2年1月21日县消防救援大队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案例六

于都金宁时代假日酒店。该酒店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3月10日县消防救援大队给予刘X行政处罚。


案例七

江西省易佳实业有限公司(东投·华章·金麟府项目)。该项目1#楼塔吊未办理安装告知,现场已安装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条的规定,2022年3月29日县住建局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案例八

江西省洪观建筑有限公司(于都县琴湖尚品项目)。该项目5#楼与6#楼之间地下室顶板后浇带模板支撑存在拆除行为,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4条的规定,2022年5月19日县住建局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案例九
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翡翠城A地块项目)。该项目施工现场6#楼、16#楼(含其他楼栋)爬架已下降或者外架已拆除,阳台临空边未防护或者防护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5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6条的规定,2022年5月23日县住建局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案例十

于都丰裕烟花爆竹经销有限公司。该公司副经理(刘XX)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从事安全管理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5月30日县应急管理局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赣州百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孟口铁路桥下案湖路段,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违反了《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6月8日县城管局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

于都县永畅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营运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6月21日县交通运输局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

于都县禾丰金盆大字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营运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6月21日县交通运输局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

于都县禾丰金盆大字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强令驾驶员超限运输货物,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2022年6月24日县交通运输局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

盐业公司综合楼。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6月29日县消防救援大队给予盐业公司综合楼消防安全责任人高XX行政处罚。




来源:县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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