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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于都县贡江北岸(马子口河至宝塔公园)道路改造及绿化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店面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来源:于都县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1-09-17 11:21:04


贡江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2021825日县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于都县贡江北岸(马子口河至宝塔公园)道路改造及绿化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店面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917


于都县贡江北岸(马子口河至宝塔公园)道路改造及绿化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店面征收补偿方案

为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加快于都县贡江北岸(马子口河至宝塔公园)道路改造及绿化工程项目推进步伐,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实施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  征收目的

实施于都县贡江北岸(马子口河至宝塔公园)道路改造及绿化工程项目建设,是为了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三条  征收范围

于都县贡江北岸(马子口河至宝塔公园)道路改造及绿化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店面征收范围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等,具体以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第四条实施主体

于都县人民政府为于都县贡江北岸(马子口河至宝塔公园)道路改造及绿化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店面征收主体;于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于都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贡江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类型

店面、商业房屋,是指公民所有、集体所有或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所有,在国有商业用地上建设的证载用途为店面、商业等的房屋。

第六条  房屋合法面积认定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认定:

1)被征收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其房屋建筑面积以证载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人申请重新测绘的,由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并以新测绘数据为准。

2)被征收房屋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的,其房屋建筑面积以实施单位组织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人对测绘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测绘结果3日内申请重新测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安排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复核。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严格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执行。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1)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建(构)筑物;

2)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或超出合法用地面积建造的建(构)筑物;

3)执法部门已经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建(构)筑物;

4)根据法律、法规或本方案规定,不能认定为合法的建(构)筑物。

第七条  房屋用途认定

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书载明的为准。

第八条  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于都县贡江北岸(马子口河至宝塔公园)道路改造及绿化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相关公告确定的期限为准,但签约期限不少于30日。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期限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为准,但搬迁期限不少于15日。

第九条 补偿方式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种补偿方式,但不能交叉选择。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拒绝选择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货币补偿。

第十条  店面、商业房屋的征收补偿、补助、奖励

(一)货币补偿

征收国有土地上合法店面、商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下列补偿、补助、奖励:

1.被征收店面价值的补偿。被征收店面为合法房屋,按照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被征收店面价值(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房屋价值,实行房地合一评估)进行补偿。

2.被征收店面的装修补偿。被征收店面室内外装修部分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被征收店面的附属设施搬迁补偿标准:

名称

补偿金额

名称

补偿金额

名称

补偿金额

电话

150/

水池

80/m3

自来水

600/

有线电视

180/

瓷灶

100/m3

空调拆卸(柜式/分体式/窗机))

150/100/80/

供电

500/

水泥灶

80/m3

热水器(太阳能/电热水器/液化汽)

150/80/50/

电脑宽带网络拆卸

100/

4.因征收店面造成搬迁的补偿。因征收店面造成搬迁的,按被征收店面建筑面积10/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迁费,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5.征收奖励

1)按时签订协议奖: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店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店面建筑面积给予1000 /的签订协议奖,逾期则不予奖励。

2)按时腾房奖: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店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经验收合格)的,按被征收店面建筑面积给予300/腾房奖,逾期则不予奖励。

6.弃房材料补助。按被征收店面建筑面积给予框架、砖混结构10/、砖木结构8/、土木结构4/的弃房材料补助。

7.因征收店面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店面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店面。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每月补偿标准,按同类同地段房屋租金平均水平的标准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补偿期以月为单位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期为6个月。

(二)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国有土地上合法店面、商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下列补偿、补助:

1.产权调换房屋。政府根据规划在改造项目就近地段相对集中提供普通同类用途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的房源。被征收房屋搬迁后36个月内,政府向被征收人交付产权调换房屋。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均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或低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相互结清差价。

2.房屋的附属设施搬迁补偿标准。按本方案第十条第(一)项货币补偿方式中确定的搬迁补偿执行。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按本方案第十条第(一)项货币补偿方式中确定的搬迁补偿执行。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本方案第十条第(一)项货币补偿方式中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执行,但补偿期自被征收房屋搬迁后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止。

5.弃房材料补助。按本方案第十条第(一)项货币补偿方式中确定的弃房材料补助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保障与监督

1.实施单位应当组织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和工作人员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合法占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等进行调查核实,在征收范围内实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对实施单位公示的数据按5%以内进行抽检,公示或核查无异议的,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实施单位的调查核实工作,并配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拒绝配合的,以实施单位组织公证、测绘、评估机构依法调查的结果为准。

2.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或者骗取补偿安置房屋面积、宅基地的,由实施单位追回征地拆迁补偿款、收回骗取的安置房屋面积、宅基地。被征收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测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0797-12388)和举报电子邮箱(ydjwxfs@163.com),负责接受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纪、违法举报投诉,对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被征收店面、构筑物、附属物统一由政府聘请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负责拆除或填埋。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按照《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3.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屋相关证件的,自然资源局在原被征收房屋等面积内只收工本费,超出原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标准计收。

4.本方案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5.本方案未明确事宜,由于都县中心城区征地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综合研判处理。

6.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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