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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训练基地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来源:于都县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1-10-21 10:23:29


于都县人民政府于2021719日发布了《江西省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训练基地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了张贴,公开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自2021719日至2021818日。征求意见期间,通过上门入户、来信来访、网络征询等式广泛听取了被征收人、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建议。并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汇总,于都县人民政府根据收集意见对《江西省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训练基地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部分修改。

《江西省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训练基地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于20211010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通过,现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在于都县人民政府批准正式征收方案后30日内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依法申请行政裁决。征地标准争议协调、行政裁决期间,不影响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江西省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训练基地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20211016

江西省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训练基地项目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江西省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训练基地项目建设步伐,确保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的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开公平合理补偿。

二、征收目的

江西省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训练基地项目,是响应国家体育强国战略指引,为江西省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体育后备人才,打造于都体育强县而兴建的。同时,项目建成后可以进一步营造浓厚的体育运动氛围,形成体育文化,推动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三、征收范围

根据江西省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训练基地项目建设需要,征收范围为江西省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训练基地项目用地范围集体土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四、实施主体

于都县人民政府为江西省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训练基地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于都县自然资源局为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部门;于都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贡江镇人民政府为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单位。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房屋合法面积认定

1.被征收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合法面积以上述有效证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2.被征收房屋合法用地面积以建房审批手续、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地面积为准,其中建房审批手续按以下原则认定:

1)被征收人持有198711—19981231日期间的用地审批手续,已建成房屋所占土地为非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可认定有效;已建成房屋所占土地为耕地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方可认定有效。

2)被征收人持有19991120191231的用地审批手续,均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方可认定有效。

3被征收人持有202011日之后的用地审批手续,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可认定有效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不予安置补偿;已确定土地使用权的,由集体统一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3.被征收房屋用地手续不齐全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局、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贡江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共同调查认定,被征收人按期签约搬迁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处理:

119861231日以前所建土木结构房屋手续不齐全但现仍能正常使用的,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可以认定为合法面积。

2198711日至20071231日期间,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建房屋手续不齐全,被征收人参照用地安置前期开发成本按120以内实际用地面积缴纳500/后,按照120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可以认定为合法面积。

(3)200811日起至2016812,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建房屋手续不齐全,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被征收人参照用地安置前期开发成本按120以内实际用地面积缴纳500/后,按照120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可以认定为合法面积;不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政策的,房屋及房屋所占土地不予安置,但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对房屋给予重置价补偿(详见附件1)。

42016813日之后所建房屋未办理合法审批手续,且不属于农村土坯房改造户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5)符合本办法安置条件的农村土坯房改造户,建房后审批手续不齐全的,经镇、村、组证明,按照90以内的实际占地面积、三层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给予相应补偿、奖励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1)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

2)在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建(构)筑物;

3)执法部门已经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建(构)筑物;

4)根据法律、法规或本方案规定,不能认定为合法的建(构)筑物。

5.认定一户一宅,须满足下列条件:

1)被征收人是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被征收人符合单立一户条件

3)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唯一住宅;

4)被征收人从未拆迁过房屋,且未将房屋赠与、转让他人的;

5)被征收人达到法定婚龄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被征收房屋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设的,无论征收时夫妻是否离婚,不能分户按一户一宅原则认定房屋为合法面积。

6.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权等权利或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村民;

2)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就读幼儿园、小学、中学、大中专院校等学校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籍直接迁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

3)入伍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现役士兵和按照国家政策不予安排工作的士官;

4)服刑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正在服刑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情形。

7.下列人员不能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但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常住人员;

2)回原籍落户的军队复员、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士官;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财政供养的在职工作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退养、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5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已经死亡的人员;

6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新迁入的人员;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8.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收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达到法定婚龄的儿子可以分户,但父母应当和一个儿子合户。

9.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严格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执行。

六、房屋用途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规定,宅基地只能用于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及附属房屋,被征收房屋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用途原则上认定为住宅房屋或附属房屋。

3.主房是指客厅、卧室、厨房及房屋内配套卫生间、楼梯间等;附属房是指独立于主房外的猪牛栏、厕所等。

七、签约期限、搬迁期限

江西省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训练基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期限以实施单位发布的相关公告确定的期限为准,但签约期限不少于30日。

房屋搬迁期限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为准,但搬迁期限不少于15日。

八、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实行提供安置房、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货币安置三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种安置方式,但不能交叉选择。选择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安置的,需与政府签订不再申请使用宅基地建设住宅房屋的协议。

征收非住宅房屋、附属设施等,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九、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提供安置房(统建房)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提供安置房的,给予下列补偿、补助、奖励:

1.房屋结构补偿。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主房及合法附属房,按房屋重置价(详见附件1进行补偿。

2.被征收主房的装修补偿。按征收合法主房的,按外墙瓷砖或外墙漆、地面贴瓷砖或地板、内墙贴瓷砖或乳胶漆、安装铝合金门窗(含防盗网)、贴墙裙、吊顶、不可移动橱柜等7项装饰装修,按相对应实际建筑面积以每项30/的标准分项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根据被征收人意愿可以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 150/装修补偿。

3.房屋安置面积:按照一户一宅原则,每户安置一栋安置房,建筑占地面积约120,建筑层数三层其中半层屋面为波屋面(详见建筑施工图)

4.安置房结算价格。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安置房建筑面积1000/㎡缴纳安置房建房成本。被征收人可以自愿选择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从补偿、奖励中预扣安置房建房成本或另行缴交安置房建房成本。选择预扣方式的,预扣款项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并在交房时相互结清差价,结清后交付安置房钥匙;选择另行缴交方式的,被征收人须在安置房封顶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缴清安置房建房成本,并在交房时相互结清差价,结清后交付安置房钥匙,逾期未缴清的,视为放弃选择安置房安置方式

5.安置房建设标准。安置房屋完成外墙装修,进户防盗门,铝合金窗户,厨房、卫生间安装好排污管道,水、电到户,安置房屋建筑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安置房所占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

6.安置序号确定办法: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房验收合格的,均纳入第一批次安置,并予以公示,安置序号依据签约并腾房时间的先后确定。签约期限之后签约的,安置顺序在第一批次后按腾房验收时间先后排序。

7.安置地点:在项目周边选址集中建设,安置房最终房源、户型、面积以政府实际提供房源为准。

8.面积差结算:被征收合法主房占地面积100%和被征收合法附属房占地面积50%(被折算的50%土地面积不另行补偿安置)之和,超过重新安排的宅基地面积的,超出部分按集体土地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被征收合法主房占地面积100%和被征收合法附属房占地面积50%(被折算的50%土地面积不另行补偿安置)之和,小于重新安排的宅基地面积的,不足部分按500/缴纳安置房用地前期开发成本。

9.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10/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偿,不足1000//的补足至1000//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月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500/户的补足至500/户。临时安置费支付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腾空搬迁验收合格(验收标准:被征收人必须是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清空了房屋内物品、已搬离被征收房屋、签订放弃房屋旧料和不干预房屋拆除承诺书,并经项目验收小组成员现场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正式交付安置房后六个月止(以书面交房通知为准)。安置房交付期限不超过36个月。但由于被征收人自身原因造成过渡期延长的则不再享受过渡费延期补偿政策。

由实施单位安排过渡房过渡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以上临时安置补偿。

10.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按期签订征收协议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200/标准给予房屋征收奖励;被征收人按期搬迁拆除到位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300/标准给予搬迁拆除奖励。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征收附属房的,不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11.弃房材料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框架、砖混结构10/、砖木结构8/、土木结构4/的弃房材料补助。

(二)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房屋,被征收人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给予下列补偿、补助、奖励:

1.房屋结构补偿。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主房及合法附属房,按房屋重置价(详见附件1进行补偿。

2.被征收主房的装修补偿。按征收合法主房的,按外墙瓷砖或外墙漆、地面贴瓷砖或地板、内墙贴瓷砖或乳胶漆、安装铝合金门窗(含防盗网)、贴墙裙、吊顶、不可移动橱柜等7项装饰装修,按相对应实际建筑面积以每项30/的标准分项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根据被征收人意愿可以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 150/装修补偿。

3.宅基地安置面积:按照一户一宅原则,每户重新安排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

4.宅基地安置位置:重新安排的宅基地位置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址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5.建房规划要求:重新安排宅基地必须按规划设计进行建设,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屋面为波屋面(详见建筑施工图),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被征收人建房时须报批规划设计方案,办理宅基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服从规划设计和批后管理。

6.宅基地面积差结算:被征收合法主房占地面积100%和被征收合法附属房占地面积50%(被折算的50%土地面积不另行补偿安置)之和,超过重新安排的宅基地面积的,超出部分按集体土地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7.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10/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偿,不足1000//次的补足至1000//次。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500//户的补足至500//户。

8.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按期签订征收协议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200/标准给予房屋征收奖励;被征收人按期搬迁拆除到位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300/标准给予搬迁拆除奖励。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征收附属房的,不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9.弃房材料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框架、砖混结构10/、砖木结构8/、土木结构4/的弃房材料补助。

(三)货币安置

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下列补偿、补助、奖励:

1.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主房,按照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宅基地价值和房屋价值,实行房地合一评估)给予补偿。

征收合法附属房,参照征收相应结构合法主房评估价格的50%给予补偿。

2.被征收主房的装修补偿。征收合法主房的,按外墙瓷砖或外墙漆、地面贴瓷砖或地板、内墙贴瓷砖或乳胶漆、安装铝合金门窗(含防盗网)、贴墙裙、吊顶、不可移动橱柜等7项装饰装修,按相对应实际建筑面积以每项30/的标准分项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根据被征收人意愿可以按实际建筑面积给予150/装修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10/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不足1000/户的补足至1000/户。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60/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不足6000/户的补足至6000/户。

4.签约搬迁奖励。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3000/栋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签约搬迁奖励。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在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不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5.弃房材料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框架、砖混结构10/、砖木结构8/、土木结构4/的弃房材料补助。

十、其他房屋的征收补偿、补助、奖励

1.村组集体房屋的征收。征收村组集体房屋,参照住宅房屋征收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村组集体给予相应补偿、补助、安置。

2.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批准建设的企业、苗圃、果园、畜禽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项目的,由相关职能单位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其建(构)筑物和实际经营面积等进行合法性认定。对认定为合法的,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不可移动资产或拆卸后会造成价值损失或损坏的资产按照重置价格进行评估补偿,可移动资产或拆卸后不会造成价值损失或损坏的资产给予相应的一次性搬迁补偿费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3.征收附属房的,按照实际建筑结构、面积、用途进行补偿(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一)。

征收附属房屋(含牛猪栏、厕所)的,一律不予装修补偿和奖励、补助

十一、附属设施征收补偿

征收房屋涉及附属设施,按附件二规定标准补偿,征收其他附属设施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十二、 违法建筑处理办法

1.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配合处理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

2.项目启动后,被征收人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由相关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送达通知后仍不停止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破坏已查封施工现场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对恶意投资抢建房屋骗取征收补偿安置款的,一经举报,由公安机关核实查处,严厉打击,追回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保障与监督

1.实施单位应当组织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和工作人员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合法占地面积及附属设施、人口、户籍等进行调查核实,在征收范围内实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的,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实施单位的调查核实工作,并配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拒绝配合的,以实施单位组织公证、测绘、评估机构依法调查的结果为准。

2.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或者骗取补偿安置房屋面积、宅基地的,由实施单位追回征地拆迁补偿款、收回骗取的安置房屋面积、宅基地。被征收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测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纪检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0797—12388)和举报电子邮箱(ydjwxfs@163.com),负责接受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纪、违法举报投诉,对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十四、其他事项

1.被征收房屋、构筑物、附属物统一聘请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负责拆除或填埋。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参照《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3.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屋相关证件的,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在原被征收房屋等面积内只收工本费,超出原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标准计收。

4.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予以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6.本方案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7.征收人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于都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裁决。行政协调、行政裁决期间,不影响本方案的实施。

8.本方案未明确事宜,由江西省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训练基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综合研判处理。

9.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房屋征收补偿重置价格表

2.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房屋征收补偿重置价格表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

框架结构

730/

砖混结构

610/

砖木结构

380/

土木结构

320/

   易

一类

160/

二类

110/


附件2

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称

补偿金额

名称

补偿金额

名称

补偿金额

电话

150/

水池

260/m³

直径1米以上水井

3000/

有线电视

180/

瓷灶

280/m³

直径0.5米以上水井

2000/

供电

500/

水泥灶

260/m³

空调拆卸

(柜式/分体式/窗机))

150/100/80/

自来水

600/

围墙

260/m³

热水器(太阳能/电热水器/液化汽)

150/80/50/

沼气池

3000/

包堪

260/m³

电脑宽带网络拆卸

100/

化粪池

260/m³

晒场

40/

水泥电杆

60/m

压力井

1000/

水泥路

50/

涵管

300mm×1000mm400mm×1500mm1000mm×2000mm

35/m55/m

240/m

牲畜搬迁过渡费标准

可出栏

母猪

300/

肉猪

100/

成年水牛、黄牛

300/

可出栏

肉猪

200/

未成年水牛、黄牛(50公斤以下)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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