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于都县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国有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二、起草依据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2、《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政府投资条例〉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通知》(赣市府字〔2019〕70号)
3、《赣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办法(试行)》(赣市府办发[2021]15号)
三、起草过程
该《实施意见》在起草过程中,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政府投资条例〉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通知》(赣市府字〔2019〕70号)和《赣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办法(试行)》(赣市府办发[2021]15号)等文件精神,充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实施意见》征求了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建议,经过修改审核形成最终稿。
四、主要内容
该《实施意见》共分十个部分:一是加强和规范立项管理,简化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实施建设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审批决策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二是加强和规范工程招投标管理,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及服务价格的确定。三是加强和规范工程预结(决)算及标后管理,由发改委牵头,成立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的工程管理领导小组,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对预算和结(决)算实行联合评审,以及标后被提请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误差的核对,标后调整事项的审核,县长办公会和政府常委会有关议题的意见提交,“三超”(超合同价、超概算、超工期)检查以及相应责任的认定工作。四是加强和规范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保管和交接责任制度以及隐蔽工程验收、现场签证等方面的制约机制。作为建设单位工程计量签证、定价、验收等核心工作的管理人员必须是立项时报备的人员。
工程签证单必须做到填写规范、字迹清晰、要素完整。五是加强和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及时按规定组织验收。竣工验收程序:首先由施工单位自验,之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行业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六是加强和规范其他特殊项目的管理,对应急工程项目的管理和总承包项目(EPC)项目做了规定。七是加强和规范建设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要求,实行计划管理,建设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由发改委审核汇总后,财政局编制投资资金计划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预算实施。八是加强和规范材料询价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监管,财政局、审计局和工程造价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预算编制、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明确对评审中介机构的考评细则和评审费用计算。完善材料价格的询价及信息发布机制。九是责任追究,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办法,明确追责事项,规范合同服务费用与服务质量挂钩约束性条款,并写入合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遵守管理办法承诺函,并报标后管理组备案。相关单位或责任人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十是附则,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施行,施行日后的新建项目按此意见执行,已开工和未完成结(决)算评审建设项目根据实际参照执行。本意见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解释。
解读来源:于都县审计局0797-6232903
解读专员:县审计局 肖 飞
联系地址:于都县贡江镇振兴大道1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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