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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于都县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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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于都县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国有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二、起草依据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2、《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政府投资条例〉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通知》(赣市府字〔2019〕70号)

3、《赣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办法(试行)》(赣市府办发[2021]15号)

三、起草过程

该《实施意见》在起草过程中,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政府投资条例〉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通知》(赣市府字〔2019〕70号)和《赣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办法(试行)》(赣市府办发[2021]15号)等文件精神,充分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实施意见》征求了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建议,经过修改审核形成最终稿。

四、主要内容

该《实施意见》共分十个部分:一是加强和规范立项管理,简化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实施建设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审批决策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二是加强和规范工程招投标管理明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及服务价格的确定。三是加强和规范工程预结(决)算及标后管理由发改委牵头,成立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的工程管理领导小组,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对预算和结(决)算实行联合评审,以及标后被提请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误差的核对,标后调整事项的审核,县长办公会和政府常委会有关议题的意见提交,“三超”(超合同价、超概算、超工期)检查以及相应责任的认定工作。四加强和规范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保管和交接责任制度以及隐蔽工程验收、现场签证等方面的制约机制。作为建设单位工程计量签证、定价、验收等核心工作的管理人员必须是立项时报备的人员。

工程签证单必须做到填写规范、字迹清晰、要素完整加强和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及时按规定组织验收。竣工验收程序:首先由施工单位自验,之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行业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六是加强和规范其他特殊项目的管理应急工程项目的管理总承包项目(EPC项目做了规定。加强和规范建设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要求,实行计划管理,建设单位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由发改委审核汇总后,财政局编制投资资金计划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预算实施。八加强和规范材料询价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监管财政局、审计局和工程造价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预算编制、预结算评审管理办法,明确对评审中介机构的考评细则和评审费用计算。完善材料价格的询价及信息发布机制。九是责任追究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办法,明确追责事项,规范合同服务费用与服务质量挂钩约束性条款,并写入合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遵守管理办法承诺函,并报标后管理组备案。相关单位或责任人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十附则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施行,施行日后的新建项目按此意见执行,已开工和未完成结(决)算评审建设项目根据实际参照执行。本意见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解释。

解读来源:于都县审计局0797-6232903

解读专员:县审计局

联系地址:于都县贡江镇振兴大道1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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