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我县于2016年印发了《于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于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于府发〔2016〕2号),并一直沿用至今。2023年12月,赣州市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要求出台了《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100号)。赣州市新政出台后要求各县(市、区)在赣州市新政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为进一步保障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县人社局参照省、市文件,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于都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赣府厅发〔2014〕12号)
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
5.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
6.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100号)。
三、目标任务
为完成上级工作部署,将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尽快统一到省市政策框架下,将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资金纳入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进一步提高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六章,包含总则、保障对象及认定程序、参保缴费及补贴办法、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组织管理、附则等6个方面内容,共二十九条政策措施。
五、涉及范围
于都县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因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征地后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不足0.3 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年满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 六、新旧政策差异
本《实施细则》相较于府发〔2016〕2号文,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整。一是规范了被征地农民认定程序;二是参保缴费补贴政策进行了调整,根据赣府厅发〔2022〕56号文规定,参保补贴标准由余额法调整为年限法,老细则每年补贴标准为被征地农民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当年执行的社保最低缴费基数×12%,累计补贴15年(每年补贴标准都一样),新细则每年补贴标准为被征地农民每年缴费执行的社保最低缴费基数×12%,累计补贴15年,新细则被征地补贴标准将随每年岗平工资的增长而增长(比如:2023年补贴标准为3659元×12%×12个月=5269元/人,2024年补贴标准为3839元×12%×12个月=5528元/人)。三是随着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出台,于府发〔2016〕2号文中关于退休年龄和最低缴费年限的表述与当前政策不符,在本《实施细则》中进行了调整。
解读机构:于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林亮
联系电话:0797-633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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